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股权的出让方能自然恢复股东资格吗?

民商法律智库 昨天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股权的出让方并不能自然恢复股东资格,而需要通过重新办理股权变更程序才能再次成为公司股东。对于商业银行的股东,还需要符合商业银行股东条件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恢复股东身份。

案号

一审:(2017)辽民初63号

二审:(2020)最高法民终642号

审理法院

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明达意航公司主张为抚顺银行股东并要求办理股东名册、章程等变更登记应否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13日,明达意航公司参与抚顺银行改制,成为抚顺银行的发起人股东,占抚顺银行总股份的7.332%。

2012年1月,明达意航公司因涉及其他纠纷,其持有的抚顺银行股份被冻结。

2015年,就上述股权被冻结一事,金信公司与亿丰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交了其与明达意航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等,但法院判决认为亿丰公司、金信公司不构成善意,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7年,亿丰公司、金信公司向明达意航公司提起返还股权转让款等的诉讼,法院判决解除该转让协议,赔偿相应损失。

2018年10月,沈阳中院裁定明达意航公司破产。

后,明达意航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抚顺银行将其列入《股东名册》并据此变更《章程》等。

最高院认为: 

明达意航公司为抚顺银行发起人股东,持股占比逾7%,抚顺银行向其颁发的《股权证》上记载“股权变更和股份转让时必须到本公司办理过户”等字样。(2018)辽民终648号、(2017)辽01民初1173号生效民事判决分别认定明达意航公司与亿丰公司、金信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效,明达意航公司同意股权转让并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此后经辽宁银保监局批复同意变更亿丰公司、金信公司为抚顺银行股东并记载于该行股东名册及章程。

据此,亿丰公司、金信公司经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经行政机关审批作为股东记载于抚顺银行股东名册之时,即成为抚顺银行股东,明达意航公司同时丧失抚顺银行股东身份。抚顺银行是否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案涉股权转让的效力。

对于明达意航公司主张执行异议之诉的民事判决已经确认亿丰、金信两家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自始不发生股权取得的效力问题,该民事判决书仅是驳回亿丰公司、金信公司在该诉讼中以善意取得股权为由排除执行的主张,并未从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商事法律关系方面认定股权变动的效力,故不能径直据以排除对已完成案涉股权转让的认定。

股权转让交易中,受让人通过受让股权继受取得股东资格后,即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监督公司经营以及获得分配等权利。股东基于身份关系实施的决策、参与公司管理等行为,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以及与公司交易的不特定第三方的交易关系,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即便股权转让合同嗣后被解除,股权受让人在作为股东期间依法行使的各项权利通常仍应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亦应因股东投资以及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而向其分配股息和红利。易言之,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通常仅对将来发生效力,并非溯及既往的导致合同根本消灭。

因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解除前,亿丰公司、金信公司的股东身份及基于股东对公司投资而获得的分红收益仍然有效。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基于该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明达意航公司并不能自然恢复股东资格,而需要通过重新办理股权变更程序才能再次成为抚顺银行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规定,案涉股权占比逾7%,明达意航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要重新成为抚顺银行股东,除应履行公司内部的股东变更程序外,还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明达意航公司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显然不符合前述规定要求的成为商业银行股东的条件,辽宁银保监局亦在向本院回函中明确指出明达意航公司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股东资格的相关规定。故明达意航公司主张其为抚顺银行股东并要求变更登记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明达意航公司因不符合商业银行股东条件而不能重新取得抚顺银行股东身份,但其在该股权中的财产性权益却应依法予以保护,明达意航公司可通过申请拍卖案涉股份而以其价款折价补偿。故一审判决关于明达意航公司对案涉股权享有所有权但不具有抚顺银行股东资格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明达意航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1、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股权的出让方并不能自然恢复股东资格,而需要通过重新办理股权变更程序才能再次成为公司股东。

2、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恢复股东资格仍然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及工商变更登记;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恢复股东资格也需要变更公司的股东名册和章程,否则其分红权等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针对商业银行等特殊类型的公司,恢复股东资格还需要满足特殊的审查条件。

3、建议股东谨慎签订股权/股份转让协议,防止股权/股份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解除后,自身陷入无法恢复股东身份的尴尬境地。

以上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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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订)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订)

第三十九条: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变更,其股东资格条件同第九至十三条规定的新设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入股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投资人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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