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汉帝手下做'庶人'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
庶民劳作
一、'庶人'的由来及变化
在西周春秋时期,'庶人'又称为庶民,指的是当时社会中非贵族的平民。他们在城郊地区从事一些劳役工作,且拥有基本的政治权力。春秋末年,随着宗法制度被逐渐破坏,社会阶级动荡因子与日渐增,至战国时期,'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贵族没落沦为庶人,庶人得道升为贵族是常有的现象,此时'庶人'的概念涵盖面较为广泛。在封建贵族倒台的同时,各国也开始寻找新的社会等级以取代贵族等级,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秦国商鞅建立的二十级兵役制度。
查询刘劭的《爵制》,依照其内容所载,商鞅建立的二十级兵役制是秦国按照旧的已有的制度创立的,与西周时的贵族诸侯爵制有着相对应的关系。本文主要讨论的'庶人'这一群体是没有爵位的'普通百姓'的身份之一。但它又区别于奴婢及有罪者,成为指称免除罪人和奴婢身份的特定术语。
一般来说,秦朝和汉朝初期,有三个类型的人被称为'庶人':一是罪人免为庶人,二是私奴婢免为庶人,三是庶人子为庶人。'庶人'自周代就有低贱之义,没落的贵族子弟沦为庶人,本身就非贵族出身的庶人自然更不用说,从一出生身份地位便是低贱的。与西周春秋时期'庶人'内涵的涵盖面广不同,在秦所建立的军功爵体系中,'庶人'这一概念带有了歧视意味,不再像西周时可以用'庶民'取代,它开始包括更复杂的社会群体,如罪人,私人奴隶和平民的孩子。
中国古代贵族
二、 庶人的两种类型
1、 罪人免为庶人
从现代法律来看,犯罪者必有相对应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和惩戒,刑期则是一个强有力的惩戒手段之一。与之类似,秦朝和汉朝初期也有其设立的服刑期限。当然那时的法律体系远不如现在完善,现在的人再看当时,就会有不同的、更为先进的理解。而我们现在之所以重视秦及汉初的刑期问题,则是为了证明秦及汉初确实存在罪人被免为平民的一种宽恕的方式。
一般认为,学术界对'有期'和'无期'这两个有争议的问题应该不予理睬,能够达成一致的是,秦与汉初一样,因为皇帝定期或不定期的特赦,罪人可以不再继续服刑,发布赦免令,赦免其罪,体现了专制皇权的威严。
赦免图
还有一个问题,赦免罪人为庶人在不同的情况之下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要分类讨论。从现有的资料来看,赦免的含义对于已定罪和未定罪的犯罪者是不同的。已定罪顾名思义是指已经触犯刑法但还没有对其定罪,如果犯罪者为一般形式犯罪,在遇到大赦令时就可免除全部罪行。尽管有不同的声音,但仍然可以证明当时的确存在对平民赦免罪犯的做法。除一般刑事犯罪外,还有就是处于定罪阶段的宗亲、侯王、官僚以及受其牵连的家人与宾客,他们往往会受到特别的优待,即使是犯下谋反重罪,也可在经过赦令下免为庶人。
未定罪的犯罪者则没有那么好的运气,即使遇见皇帝大赦天下,在一般情况下仍旧不能被免除全罪,只能够获取一定量的减刑,仍然要继续服役,在服役期满后,被免为庶人。只有当赦令予以特别说明时,才能够被免除全罪,但这也只是为数不多的特例而已。
牢狱图
2、'徒隶'免为庶人
在秦朝和汉朝初期,还有一种被罚去挑选精米用来祭祀(多施加于高级官员命妇及其后裔中的女子犯罪者)的犯罪者因功德免为庶人或者赎免为庶人的现象存在。我们通常把秦汉时期的法律所固有的概念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犯人、徒隶和具体的刑罚名称。
犯人可笼统地概括为我们前文所提到的包括已定罪和未定罪的犯罪者。'徒隶'一词指代则比较精细,涉及到了三种刑法手段:一是'隶臣妾',指因本人犯罪,或被俘,或亲属连坐充作官奴婢者,男的称隶臣,女的称隶妾;二是'城旦舂',城旦是针对男犯人的刑罚,其意思是'治城',即筑城;舂是针对女犯人的刑罚,其意思是'治米',即舂米;三是'鬼薪白粲',一种男犯上山砍柴、女犯择米的徒刑。在服刑期间被罚作以上三种刑罚的罪人被称为'徒隶'。那么'徒隶'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被免为庶人呢?
隶臣妾
一是经过皇帝颁布赦令进行赦免。民间买卖奴隶的现象很是常见,但这也是一项公务,需要上报政府进行记录。能够进行买卖的只有徒隶中的无法劳作的人,比如身患恶疾或身有残疾的人,和以老弱妇孺居多的犯罪者的家属,前者是为了减轻国家负担,而后者体现出了帝制国家的专制本质。然而,这种行为并没有改变其罪人的身份,因此特赦被称为'罪人特赦'。
二是'自免',指犯罪者自身通过立下功劳敬拜或者通过技巧与劳动而被豁免,以这种方式被免为庶人的现象不占多数。
三是'人为免',大致意义为为了'裁员'或回归贵族的豁免,基本等同于救赎。'人为免'规定:达到桂爵二等、荣边五岁的,其父母或者妾中的一个可以免为庶民;为军事作出贡献并获得称号的奴隶 ,可以归还奖赏的公士爵位用来免除其妻妾为奴隶者一人;捕获盗铸铜钱或协助盗铸铜钱的罪人一名,可提高自身爵位一级,或要求豁免罪人。捕获死罪者一人,可以豁免死罪者一人,豁免城旦舂、鬼薪白粲两人、收入司空三人,使其为'庶人'。由此也能侧面看出秦汉法较西周春秋时期的进步性、严谨性。
三、 '庶人'在社会中的地位
庶人是无爵者中的一种社会身份,这一点毋庸置疑,可从未见过以'庶人'的身份被登录进名籍信息的,即没有出现过将某些人的身份标识为'庶人'的写法。由此,基本可以得出结论说'庶人'是专门用来称呼已经免除了犯罪者和奴婢身份的普通人的一种带有鄙夷意味的词,并不是一种可以用以定位其社会身份的书面用语。就是说,'庶人'是仅对豁免的罪人、奴婢这一类人的称呼。
徒隶经豁免成为庶人的途径,可大致分为皇帝颁布赦令和交纳钱物而免除刑罚两种,对于私奴来说,也有两种方法可以免除身份:所附属主人的释放和国家的圣旨。
被主人免奴婢为私属、庶人的私奴,仍旧要像奴婢一样劳作和对其进行收税。只有当主人去世或犯罪时,私奴才能成为'庶人'。在此期间,若是其逃跑或犯下其他罪行时,都将根据相关的奴隶法受到惩罚。这说明,被主人释放的私奴和庶人并没有完全的自由,而是仍旧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主人的名字。
国家免除私奴的诏令的对象是那些在战争中因贫穷而出卖自己为奴隶的人,他们的前身是'民'。因此,国家颁布的免除民奴的诏书具有'补贴'的含义。与主人方面不同,经过国家诏免的庶人有着独特的'优待',能够像普通的庶民百姓一样独自居住,与国家不形成附属关系,有相对独立的自由。
如前所述,'庶人'只是一种对豁免罪人和奴隶身份的歧视性称呼。身份定位应以豁免之后的具体身份为依据。无论以什么方式被免为庶人,都要承担一定的税收、军役等职责,由其所在的县乡管理,与国家没有直接关系。他们的孩子与士伍、司寇、隐官的孩子一样,都以士伍的身份傅籍。庶人在分配、占有土地、居住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待遇,但不能摆脱过去是罪人、奴婢的事实,记录在各级政府记录民众的名著中,不仅自己在政治上受到歧视,而且其后代在仕途上也受到限制。其次,庶人如果单独居住,不同其父母亲住在一起,还要单独负担一定的国家规定的无偿劳动,包括力役 、杂役、军役等。
总结:秦始皇在建立新的等级制度的过程中,在西周春秋时期增加了一个新的平民群体——庶人。由于男爵制地位的流动性,社会的等级结构呈现出精细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君主制初期专制统治的特点之一,是在'弱民'的基础上,建立看得见、看不见的等级认同体系,激发社会生活的活力。人民在改善人民物质生活条件和地位的同时,无形中最大限度地强化了对皇权的依赖,达到了皇权体制下官僚对社会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
在秦始皇暴政的残酷压迫下,被压迫者积怨久且深,逐渐表达广泛的团结意愿。汉朝刚刚建立初期,汉高祖总结了秦朝灭亡的经验,提出并践行了'无为'政策,让人们卸甲归田,休养生息。在反对秦朝的战争中,奴隶获得了自由,社会劳动力与生产积极性因此得到增加。但庶人依旧是罪人、徒隶的歧视性称呼,其本人及其后代在仕途上长久地遭受限制,这说明承袭了秦法的汉代法律制度及其专制政治的本质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汉初的'无为'政策不过是过渡。我们站在现在的角度回看历史,不能只看汉初政治的合理和民生的富足这些由古代史官美化的表象,要透过表层去了解其专制的本质。
参考文献:
1、 《秦汉法律简牍中的'庶人'身份及法律地位问题》
2、 《秦律中 '隶臣妾'问题的探讨》
3、 《岳麓书院藏秦简(叁)》
4、 《'隶臣妾'身份再研究》
5、《论'徒隶'的身份———从出土里耶秦简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