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上市系列之23: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审查实践(上)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42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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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上市系列之3:通行证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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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上市系列之21: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实践(上)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22: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实践(下)

在加拿大证券监管体系中,上市公司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需要满足内部审批、披露等要求,这些要求的具体内容在多边文书61-101号《特殊交易中少数证券持有人的保护》(Multilateral Instruction 61-101 《Protection of Minority Security Holders in Special Transactions》)确定的基本框架下,分布在不同方面的监管规范中。
加拿大各省证券委员会负责根据多边文书61-101号对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进行审查和监管,2017年7月27日,安大略省(Ontario)、魁北克省(Québec)、亚伯达省(Alberta)、曼尼托巴省(Manitoba)和新不伦瑞克省(New Brunswick)的证券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加拿大证券当局多边工作人员通知61-302号《多边文书61-101号特殊交易中少数证券持有人的保护项下的工作人员审查与意见》(Multilateral CSA Staff Notice 61-302 《Staff Review and Commentary on Multilateral Instrument 61-101 Protection of Minority Security Holders in Special Transactions》),该通知虽不具强制约束力,但统一了前述加拿大证券市场重要省份对关联方交易的审查标准,释明了审查人员的审查原则和意见,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我们将结合该通知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查实践,介绍加拿大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审查要求。

一、审查时间和范围

监管部门通常在上市公司按要求提交披露文件时,即对其中的关联方交易进行实时审查,旨在关联方交易得到批准或完成之前能够确定交易过程规范性,以减少关联方交易对少数证券持有人可能造成的损害。这种“实时审查”的做法与以往不同,以往是在监管部门收到投诉后才会进行审查,实时审查扩大了审查的范围,提前了审查时间,加强了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
监管部门的审查焦点侧重于是否遵守披露要求,是否遵守多边文书61-101号中正式估价和少数股东批准要求的豁免条件,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特别委员会在考虑关联方交易中重大利益冲突时采取的流程及相关披露。此外,任何人对该关联方交易的任何投诉亦是监管部门的审查重点。
在审查关联方交易提交的文件时,监管部门通常会考虑以下几项:

(1)是否遵守了包括强化披露在内的披露要求,使所有证券持有人对关联方交易的知情权得以实现;

(2)在依规定需要对关联方交易进行正式估值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是否进行了正式估值,正式估值是否符合多边文书61-101号的要求,披露文件中是否包括正式估值的摘要或全部内容;

(3)在依规定需要少数证券持有人批准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是否排除了不属于少数证券持有人的各方主体;

(4)在上市公司声明其依规定取得正式估价或/和少数证券持有人批准要求的豁免的情况下,披露文件中是否包含获得该等豁免的合理依据;

(5)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交易谈判和审查拟议交易时采取的程序是否会造成少数证券持有人的利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该等程序是否得到充分披露。

审查过程中,监管部门发现潜在的合规问题或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时,会联系上市公司或其法律顾问,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询问具体的情况,要求提供更多的支持文件(比如董事会和特别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特别委员会的授权、与正式估价相关的材料等等),以便进行深入审查。如果监管部门认为交易实施前无法完成审查或上市公司提供的材料暂时无法满足审查要求,其可能会要求上市公司临时中止交易。
经审查,如果监管部门认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不符合多边文书61-101号的要求或存在危害公众利益的问题,则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要求上市公司及时进行纠正性披露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根据证券法对关联方交易的进行做出适当的行政命令;

(3)在某些情况下采取相关行政执法行动(如监管部门认为上市公司已经作出重大误导性披露或未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二、   特别委员会
在管理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产生的利益冲突时,可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成立一个独立的特别委员会对交易进行内部的独立审查,以确保在交易的谈判、实施、批准过程中公平考虑少数证券持有人的利益,这也是公认的有效手段之一。
但特别委员会并非唯一选项或强制要求,多边文书61-101号也未要求所有交易均成立特别委员会进行审查,仅要求在内部投标时授权成立特别委员会,其他交易可通过董事会的相关程序满足多边文书61-101号的要求。然而,实践中,监管部门认为,对于所有的重大关联方交易,最好都有一个特别委员会进行审查,以确保少数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得到保护,缓解关联方交易中的重大利益冲突。作为关联方交易中利益冲突的重要控制手段,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也会对特别委员会的相关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1.  特别委员会的成立与组成

特别委员会应当提前成立、获得广泛授权并深度参与交易过程,如果拟议交易已经经过实质性谈判后才成立特别委员会,或者特别委员会在交易达成和实施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实质上未能发挥其作用,那么监管部门可能会认为特别委员会并未有效发挥其职能。
此外,特别委员会的组成也是监管部门的审查内容之一,监管部门认为特别委员会的组成会影响其所发挥的作用。特别委员会可以由董事和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并执行相关工作,但非独立个人则不应出席或参加特别委员会的决策审议活动。监管部门会重点审查特别委员会在多边文书61-101号规定下是否是独立的,特别委员会是否有权力履行其职责,而不受有关当事方的不利影响。

2.  特别委员会的角色和程序

特别委员会应妥善处理关联方交易中的利益冲突,监管部门认为,在重大利益冲突的交易背景下,特别委员会运作良好的标志通常包括获得强有力的授权,有独立顾问的参与,对谈判的监督或直接参与谈判,相关工作记录得以完整保存,以及无利益相关方的干预或胁迫。特别委员会程序的进行也必须遵守公司法和审慎忠实义务,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会考虑董事会或者特别委员会在审查、批准或者建议批准交易或者相关事项中的作用和采取的程序。

3.  特别委员会的工作和任务

特别委员会的工作和任务内容视相关交易的情况而有所不同或进行动态调整,监管部门认为,特别委员会的工作和任务一般须包括以下内容:

(1)参与或监督拟议交易的谈判,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审查;

(2)考虑拟议交易可能的替代方案,包括维持现状或寻找其他能够增加少数证券持有人利益的交易;

(3)就拟议交易提出建议;

(4)聘请独立的法律和财务顾问,确保不受利害关系方或其代理方的干预。

监管部门对关联方交易的审查以多边文书61-101号的要求为核心,重点在于交易的程序性控制是否能够达到避免关联方不良影响的标准,这种对程序的审查并非流于表面,而是审查其实质能否满足要求,是否发挥作用。下一篇,我们将介绍监管部门对强化型披露和公平性意见的审查。

文/叶秀旻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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