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个人账户实现“家人共用”,可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
市医保局日前发布《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通知明确,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通知自8月11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增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对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知,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调整完善为:一是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二是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三是个人账户探索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支持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四是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其中,第一、二、四项内容,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第三项内容在国家“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的原则下,结合本市实际,明确了可探索用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支持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来源 北京日报
记者 杨绪军
流程编辑 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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