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经营农药是否要办经营许可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农药要不要办经营许可证

孙继承

《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根据《合作社法》法规定,合作社的活动,包括: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按合作社法规定,业务活动与生产经营行为不同。业务活动主要是对内,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不含经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而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由此可见:

第一,合作社向社员或非社员经营农药,不属于对内的业务活动(购买、使用),属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既然是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作社法上述规定,应当依法进行,依法应当领取许可的,必须领取许可。合作社法没有讲经营农药是否需要办理许可。但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农药,除以下三种情形外,均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一是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二是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三是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所以,合作社经营农药,除非符合上述三种例外情形,均必须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笔者认为,合作社经营农药,当然需要领取农药经营许可。更为关键的问题在,如何区分合作社的经营农药与使用农药的行为。实践中,合作社也可能强调自己不是在经营农药,只是提供给社员使用,或者说提供统一购买服务。

合作社购买、使用农药,均为正常的业务活动。这里的使用,包括合作社自己用,也包括提供给合作社成员使用。在提供给合作社成员使用时,容易出现是否属于“经营”行为的争议。如果是,则合作社构成无证经营农药,而且,存在质量问题时,还构成经营假或劣质农药等。如果不是,则仅仅存在民事纠纷,不需要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如何判断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是否为经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行为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活动。由此理解,经营行为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行为的内容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是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即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笔者认为:1.合作社给社员代购农药是合法的。但需要有证据(尤其是委托其代购的人,以及相关费用的支付情况)来证明存在代购行为,否则仅凭合作社自言自语不宜认定为代购。2.合作社将购买的农药提供社员使用也是合法的。这里的提供使用,是指免费提供。特殊情况下,不以盈利为目的适量加价(比如,增加了均摊运费、储存等费用),个人理解也是可以的。3.以盈利为目的,向社员销售农药,未领取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是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属于无证经营农药。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判断的难点,在于2中的特殊情形与3的区分。可以综合合作社章程、涉及的农药在合作社有关经营台账、记录中的情况,以及社员或非社员获得涉及农药的主观感受、途径、价格等等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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