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分析涉刑案件假冒种子问题
简要分析涉刑案件假冒种子问题
孙继承
《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问题:在涉刑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如何认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
以此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或以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冒充合格种子销售的较为隐蔽,认定难度较大。办理此类案件一是要查实受害者购种农户所订购的种子品种及损失。二是要确定违法行为人生产、销售的种子品种,查实来源、数量、检验、货运单等方面的书证材料。取证的难度,在于确定涉案种子品种。实践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完全以白皮袋包装,有的是明确以这个品种冒充那个品种且上述两个品种都是客观存在的,有的是以客观存在的品种(袋子里装的)冒不存在的品种(标签标的),有的则是纯商品粮或种子转商处理冒充种子。那么,在办理这些涉刑移送案件中,在执法机关调查取证上要注意什么问题?
笔者理解:在涉刑案件前期调查中,一是要查明违法行为人包装、分装涉案产品的过程。如:谁的指令,时间,参与人员及分工和作用,地点,设备,包装袋等印刷品来源。二是要查明违法行为人装入包装袋里的“东西”和购进来源。这里不仅仅是简单的询问当事人“是什么”“是什么种子”,也要查明这个“东西”从哪儿来,是什么品种,买进来的包装形式和标签内容,以及数量、运输和付款方式、相关环节的人员等。还包括购进这个“东西”的货运单、合同、签收单等等。当然,这些情况不一定都能问的出来,但应当要问到。问的越全面,越有利于形成证据链。三是对分装行为的认定。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分装种子的,应当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保证种子包装的完整性,并对其所分装种子负责”的规定,只有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才能分装种子。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检例第6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尽管*高科有生产经营许可,但并未授权被告人王某分装种子。因此,王某雇佣工人将100公斤大包装的种子分包装成1公斤小包装的分装行为,系非法生产行为。四是是否需要检测的问题。实践中,有的同事认为可根据标签和询问等情况,直接判断涉案种子为假种子或劣种子。有的同事认为应当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和调查情况认定涉案种子为假或劣种子。笔者赞成第二种理解,确定种子品种时一般需要专业人员或进行司法鉴定,以此确定农户订购的种子与经销商销售的种子是否一致,质量是否合格等,从而认定是否伪劣种子。原因在于:一是执法环节对重大案件穷尽合理调查义务的需要,也有利于保护执法人员。二是有利于案件的准确定性。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违法产品多、数量多或者造成的损失多,处罚结果对当事人的刑事或民事责任都有直接影响,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很强,案件回头反复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案子办的可靠不可靠,证据就非常重要了。比如,判断“以这个品种冒充那个品种”,怎么证明是包装物里的就是“这个品种”?综合有关案例来看,在刑事案件中,仅仅根据标签和当事人的口述,显然还不够。也就是说,需要检测或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