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比较无聊的问题: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大部分普通的诈骗罪也是利用合同骗取财物。那么,合同诈骗罪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区别在哪里呢?合同诈骗罪与利用合同实施的诈骗罪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利用合同作为诈骗道具,而在于所利用的合同性质不同。在1997年刑法实施以前,合同诈骗罪被称为“利用经济合同诈骗”,其所利用的道具是经济合同,具体包括198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上述三部法律同时废止,经济合同的提法也从此退出历史舞台。现在学界通常把原来的经济合同称为商事合同。在民事立法方面,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对民法与商法不作严格区分,商事方面的内容被纳入民法典中。因此,普通的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也难以严格区分。但是,两者仍有大体的区分界限。民事合同主要指以服务于生活消费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所发生的合同关系。商事合同是服务于生产经营目的,以营利为目标发生的合同关系。合同诈骗罪所利用的合同应当是商事合同,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名签订、履行合同实施诈骗 。利用普通的民事合同及其他合同实施诈骗的,应定性为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对于几类常见的利用合同诈骗案件,可作如下区分:

1.民间借贷是个人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一种资金调剂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民间借贷协议不属于商事合同,因此,以借贷为名实施的诈骗构成普通的诈骗罪。

2.在利用买卖合同实施的诈骗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屋、机器、汽车等生产资料、生活用品买卖合同不属于商事合同,即使合同标的价额巨大,双方签订了规范的书面合同,利用这类合同实施诈骗的,仍属于普通的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商场从事的零售货物买卖,虽然商场系从事营利活动,但顾客到商场购买生活用品系出于生活消费目的,因此,以到商场购物为名实施诈骗的,属于普通的诈骗罪;批量货物的买卖属于典型的商事合同,以签订、履行货物购销合同为名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3.与利用买卖合同诈骗相类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生产资料、生活用品的租赁、借用不属于商事合同,以财物租赁、借用为名实施诈骗的,构成普通的诈骗罪;以租车为名从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公司诈骗汽车的,虽然汽车租赁公司系从事营利活动。但承租人租车系出于生活需要而非经营,故应定性为诈骗罪;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典型的商事合同,利用融资租赁合同实施诈骗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4)在利用委托理财合同实施的诈骗中,受委托经营管理资产的一方虽然可能是从事经营活动,但委托他人理财并非经营活动,故这类诈骗属于普通的诈骗罪。

(5)保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故以为他人保管财物为名实施诈骗的,应定性为诈骗。仓储合同属于商事合同,以签订、履行仓储合同为名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可见,合同诈骗罪中与诈骗鼎的区别不在于有无书面合同;也不能单纯根据被害人来区分,只要被害人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就一律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从实质上看,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只是诈骗的道具,一般不具有合同效力。从形式上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具有两个特征:一、合同以生产经营活动为内容;二、合同主体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其中,被害方是真正的市场主体,而合同诈骗行为人只是冒充市场主体实施诈骗。

当然,以上区分仍是非常粗略的,实践中的情况纷繁复杂,有时确实很难准确区分。实际上,合同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两者的基本构成要件、危害性上并没明显差别,将两者区分开来的意义不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合同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一标准高于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起点,这样的规定并不科学。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应当相同。现行刑法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区别开来,在实践中引发了不少无谓的争议。因此,有人建议取消合同诈骗罪,对此我也是赞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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