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打官司,你会收集证据吗
证据材料
当前社会法治化进程越来越快,随着社会普法程度的加大、加宽、加深,人们对法律的了解也越来越深入,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法治进程中的一种常态,但是了解法律并不代表会打官司,甚至很多人对诉讼规则也不懂,那么打官司打的到底是什么?是证据!下面我们探讨一下,如何收集证据,如何让你的证据更有效。#证据#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证据?证据是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并非所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认定为证据,如果你的材料不被诉讼规则认可,那么它就不是证据,甚至会被依法排除。证据的目的是将客观事实变为法律事实,也就是将生活中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材料等,通过诉讼规则的方式,将其变为对你有利的证据,已达到还原案件事实,帮助法官查清真相,实现你的诉讼请求。
其次,证据的种类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共有八类:1、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上被法官询问时所作的陈述,包含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2、书证、是指通过上面记载的内容证实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原件或复印件,包含证书、发票、凭证等;3、物证,是指与案件相关的原物、复制品、影响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4、视听资料,是指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录音、录像资料,并应提供原始载体;5、电子数据,是指网页、微信记录、博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电子交易记录等数字化形式存储的案件信息;6、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事实的人员对行为原因、过程、结果的描述,包括直接知道或者间接知道的人员的证言;7、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8、勘验笔录,是指有权机关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做出对现场的勘验情况和记录。同时,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再次,如何让证据更有效?收集的证据一定要把握好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也是将证据达到符合诉讼规则的必然要求,只有达到三性,才能被法官认可,才算属于有效的证据。证据的真实性,又称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证明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不是以人的主观一直为转移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包含形式上要具体客观存在的物,内容上要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猜测、想象的事实。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诉讼证据应对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实质性联系,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它注重于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且不可或缺的。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为法律所禁止。证据的额调查、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证据的表现形式有具体、明确要求的,要符合要求。对非法获取证据的方式,证据形成本身违法均构成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出示证据
最后,证据要达到的证明程度。事实上,案件的事实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法官作为居中的裁判者,没有经历当事人一切,需要通过法庭上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当事人心理的把握以及当事人语言、情绪的观察等,全面来审查证据的证明力,以证据三性为根本,通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高度概然性”,实现法官的内心确认,最后做出相应的裁判,其结果不一定是完全准确的,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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