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被判刑的案例三则

印章代表了一家公司的,所以印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东西,需要通过正规的场所备案,刻章。个人更不能伪造印章,下面小编分享几个伪造印章被判刑的案例,一起来看看。

伪造印章被判刑案例一

福山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罪案

涉案被告人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情回顾

甲公司因经济纠纷被乙公司诉至福山法院,然而该公司与乙公司并无业务上的往来,遂派员工李某来福山法院了解具体情况,李某了解到这起民事案件是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及其第二分公司的案件。

李某阅卷时发现第二分公司出具的律师授权委托书以及与乙公司签订的购买协议书印章与其公司所使用的印章不相符,李某意识到可能有人伪造公司公章签订购货协议,由于没有及时给付货款,被供货方起诉至法院,于是李某立即拨打110报警。

法院审理

蒋某系甲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负责人,由于该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在外面承揽工程,与建筑商签合同必须使用总公司的资质。蒋某为了方便使用公司印章,私自伪造了“甲公司”印章、“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山东甲公司财务专用章”等数枚印章,并多次使用伪造的印章用于办理签证、付工程款及开具简单的证明文件、收据等业务。

法院判决

“蒋某伪造印章的行为,造成总公司账户因诉讼纠纷被法院冻结,给总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总公司印章的信誉,使总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受到影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因被告人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说法

印章是企业单位身份的证明,

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违法活动,

侵害单位、企业、团体等的合法利益,

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店、摊等)纳入特种行业,

由公安机关实行专门管理。

无权制作印章的行为人私刻印章,

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

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

希望广大群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以身试法,

最终因小失大,违法犯罪!

伪造印章被判刑案例二

为顺利承接工程项目签订合同,男子徐某花150元伪造了一枚岳阳某公司的印章,致使该公司经济利益受损。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16年,徐某为承接分包项目,商定协议挂靠在岳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并以接受该公司授权方式管理自己承接的项目。2016年5月,徐某为承接工程分包项目获取利益,在该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广东省四会市一商铺花150元伪造了一枚印有“岳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并使用此伪造的印章与其他公司签订了两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16年5月22日,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徐某又使用伪造的印章与佛山市南海区某脚手架租赁部签订了碗扣式脚手架租赁合同,后因在租赁脚手架后未按合同支付相应租赁费用,该租赁部将岳阳某建筑劳务公司起诉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8年2月,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岳阳某建筑劳务公司对公账户的23万余元,造成岳阳某建筑劳务公司无法承接相关工程业务,损失严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以牟利为目的,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系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社区评估调查意见,可对徐某适用缓刑。综合以上情节,平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伪造印章被判刑案例三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件,一男子为了尽快注册公司,竟然私自伪造他人公司印章,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与华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成立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告人吴某某为了尽快注册公司,在未经华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伪造了华某公司的行政印章并制作了虚假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任命书》等文书,后用上述文书及伪造的华某公司的行政印章在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华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私刻华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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