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不代表原告可以获取额外的法益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掌握的“一件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不代表你可以获取额外的法益

通过近几年接触的一些行政诉讼案件,我们发现很多原告存在一个误区,认为确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就可以获得丰厚的行政赔偿,要和行政机关“死磕”到底。其实,完全没有必要,甚至在某些案件中,原告的“死磕”是得不偿失的。

上述情况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程序性违法)案件中比较常见,比如:在征地拆迁、违法建筑拆除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缺少某一项非关键性程序,行政机关可能会被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在原告就行政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赔偿后,法院并不支持高额的行政赔偿,因为你的实体权利并没有因为行政行为违法而受到大的损害,补偿款已经按照相关标准给与原告了。

最后,原告发现官司是赢了,但得不偿失,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并没有得到额外的赔偿。还有一点需要注意,有相当多的原告认为,行政机关会害怕败诉而给与原告高额赔偿,争取庭外和解。这是非常大的误解,行政机关在没有法院判决等依据的情况下,是没有领导会做这个违法决定的,说白了,原告要的这个高额赔偿,没有地方出,财政无法支取。

普法任务任重道远,本文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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