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山寨”了,接下来该怎么办?
万益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
系列文章之三:
如果你是商标注册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现你的商品、服务的商标被别人“山寨”了,除了无所适从、手忙脚乱之外,还可以采取什么高效、便捷、有效的方式来维权呢?
【取证】
取证的方式大致分为3种,
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一或组合选择
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其中一项重要的业务就是“保全证据”。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至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机关对他人的“山寨行为”进行公证。对于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之外,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采纳。
所以,权利人可以在发现被侵权后的第一时间申请公证机关进行收集、保全证据,为此后的进一步维权打下扎实的证据基础。
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
所以,在商标专用权人起诉至人民法院之前,就可以根据规定及相关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对被侵权的事实进行取证。
向行政机关举报
商标专用权人还可以向侵权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将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拍照、摄像,并会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清点数量与规格,查封、抽样,若侵权行为成立的,将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行政执法部门的前述《笔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均可以作为权利人后续维权的重要证据之一。
因商标侵权属于知识产权类纠纷的一种,专业性极强,权利人除了自行采取前述的取证方式外,还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取证。专业代理机构具有扎实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也具有丰富熟练的诉讼经验,对于权利人而言,委托代理机构会更为方便、有效。
【维权】
维权的方式大致分为3种,分别对应了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可供权利人选择使用。
向公安机关控告
如果被控告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有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215条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罪名,均要单处或并处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相应刑事责任。其中,最严重的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2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除了能达到前述所说的取证效果外,如果被举报人的行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侵权人处以没收侵权物品、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若侵权人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的,除了需要承担可能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也需要对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就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权利人商标侵权费用、维权费用(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一系列的民事责任,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更是可以在法律规定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以上数额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最高可判决500万元的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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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简介
万益知识产权团队,以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为宗旨,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刻的知识产权理论功底、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及社会阅历,形成高级合伙人领航、合伙人律师主办、青年律师协办的多层次、严复核案件办理制度,业务范围覆盖国内外商标申请、知识产权布局、知识产权诉讼等知识产权领域。
本文作者
钟锋,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万益知识产权团队成员,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法律事务,曾成功代理“天天向上”节目著作权案,“清风”纸巾商标权案、“暴龙”眼镜商标权案等各类知识产权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