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 疫情期间,旅行社提前预订的酒店、民宿、包机等服务合同能变更或解除?

新冠肺炎突如其来,给所有人都来了个措手不及,其高传染性更是使人谈“病”色变。为防控疫情,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文旅发电(2020)29号《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作出如下通知“一、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二、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

该《通知》发布后,旅行社的主要经营活动被迫停止,旅游者纷纷取消出行计划,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旅行社与旅游服务供应商之间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大量显现,使得本已脆弱的旅游行业再一次受到冲击。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的角度探讨,在当前疫情高发的特殊情况下,旅行社提前预订的酒店、民宿、包机等服务合同能否因新冠疫情变更或解除?如果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对于旅行社提前预定的酒店、民宿、包机等服务合同而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

为确保将来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能顺利履行,按照旅游市场的通行做法,旅行社在设计旅行线路(或者旅行产品)时需提前通过签订包机切位合同、酒店预订合同锁定航班仓位、目的地酒店床位,并为此支付保证金或预订等费用,后续旅行社通过与旅游者签订、履行旅游服务合同并收取团费方式进行营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突然、影响范围广、严重程度高。如果旅行社提前预定服务的相关合同是在疫情爆发前签订,那么本次疫情属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的情况,而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比如延长法定假期、管制交通、限制复工、限制出入城(小区)、实施隔离等等),致使旅行社需暂停相关经营活动、绝大多数旅游者纷纷退订或变更旅游服务合同,也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民法总则》、《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因此,对于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来讲,属于不可抗力。

如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能否就此要求变更或解除其提前预订的酒店、民宿、包机等服务合同?相关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旅行社因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而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来看,对于受疫情影响但可延期履行的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合同而延期履行;对于受疫情影响而不能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旅行社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对于已经发生的合理费用,双方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分担。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有权要求合同相对方退还扣除合理费用后的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旅行社应区分境内旅游和境外旅游所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境外旅游线路中,旅行社相关提前预定服务合同可能涉及境外旅游经营者和履行辅助人等涉外因素,旅行社应根据其签署的相关合同约定及适用法律情况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律师建议

首先,旅行社可自行初步判断其相关服务合同是否受本次疫情影响而发生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情形,并据此积极与相关合同当事人进行协商,以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分担相关已发生费用。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旅行社应在疫情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与合同当事人沟通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如双方协商不成而发生诉讼或仲裁的,旅行社亦可将前述收集材料作为证据。

最后,旅行社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本次疫情影响较大,部分旅游者对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的变更、解除合同及退减费颇有异议,建议旅行社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响应政府政策要求,做好变更、解除合同及退减费相关工作,为特殊时期的社会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作者简介

黎 曦

黎曦,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领域。曾参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破产与重整等相关案件。

作者简介

王 舒

王舒,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公司股权设计、公司治理与并购、金融。现为或曾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或提供非诉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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