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居住权”,人生大不同!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实习律师
擅长证劵行业分析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了,在原有物权的基础上新增了一个物权——居住权。那么问题来了,究竟什么是居住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用益物权。
或许有人会问:神马是居住权?感觉很抽象啊!根据逐字拆译的方法就是:你可以占有它(即使是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也不能叫你搬出去)、使用它,满足自己生活居住的需要,但不能出卖。
哦,好像有点懂了,那么具体怎么用呢?这个大概是吃瓜群众们最关心的问题。要回答这些问题,让我们先来假设几个常见的生活场景:
假设地点在北京,一个老奶奶70岁了,子女都在国外生活居住,很少回国。老奶奶请了个保姆,保姆非常贴心,对老奶奶关怀备至,照护了她20年。老人家在内心里,当然会把自己的财产留给亲生子女,但是善良的老奶奶不放心也已年迈的保姆未来的生活,可又不舍得无偿赠予保姆。那么现在,她可以设立一个终身居住权给保姆,在自己百年以后,让保姆在房价高昂的北京有个落脚的港湾。
现在通货膨胀越来越严重,生活成本越来越高。有些老人辛苦了一辈子,终于把房贷还完了,年轻时种下了心愿“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退休了想出去旅游,可是没钱啊,退休金刚刚够吃饭,怎么办?现在,可以为自己设立一个终身的居住权,然后把房子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出去,这样可以拿到一笔旅游金,想去哪里去哪里,头等舱、买买买的愿望此刻都可以得到满足,还不用担心没有房子住,家还是那个自己心爱的小屋。
关于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在公有房屋提供住房保障问题
目前,一线城市的房价是普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望尘莫及的,想有个家,成了多少年轻公务员心中的梦想。政府机关在公有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提供给其干部职工居住,不仅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稳定人心,同时也呼应和贯彻了国家提倡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拿来炒的”政策。
吃瓜群众:哦,原来居住权可以用于这些生活场景之中。
真是,用好居住权,人生大不同!
那么,如何设立一个居住权呢?
分两步走: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去不动产中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