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君释法 |上海《免罚清单》系列解读五:环境管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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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免罚清单》系列解读五:
环境管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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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上海《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正式生效实施,这是上海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首次发布。《免罚清单》主要涉及建设项目、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环境管理5个生态环境领域共11项轻微违法行为。
接着上一期,再来看看《免罚清单》中的第十项、第十一项内容:规定的是未制定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两项环境违法行为。
未制定操作规程
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制定操作规程,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该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免罚:
❶
首次发现;
❷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首次被发现的
该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免罚:
❶
首次发现;
❷
及时改正的。
除了《免罚清单》规定的11项免罚行为外,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撰稿:戴郡
审核:林子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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