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形钥匙扣引发的诉讼:一审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家属表示不上诉

记者 祁彪 编辑 江淼

“确定不上诉了。”引发广泛关注的枪形钥匙扣案第一被告人李某龙的妻子如此表示。本案一审过程中李某龙的辩护律师杨卫华在接受《凤凰周刊》采访时也表示,一审结束后,家属没有继续委托其进行辩护。

此前的6月4日,该案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认为包括李某龙在内的3名主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情节严重,但由于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及后果,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最终,李某龙等3名主犯一审分别被判处3至4年有期徒刑,12名从犯免予刑事处罚。

如今,十天的上诉期已过,由于本案被告人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该判决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挥法律效力,一旦最高院核准后,该判决将即刻生效。

被枪形钥匙扣改变的人生

1988年,李某龙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从高中起就喜欢小的手工模型。大专毕业后,李某龙与妻子结婚,共同经营了一家网店,主要销售3D打印机的零件。

2012年,李某龙在国外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款长4厘米左右的枪形钥匙扣,可以击发弹丸。

涉案枪型钥匙扣

“他觉得这个东西除了可以挂在钥匙上,还能固定在车窗上、办公室里,当作装饰物。不久后,他联系深圳的一家工厂进行仿制。”李某龙的妻子表示。

2013年左右,李某龙通过网络看到许某的工厂生产五金配件,于是联系许某,洽谈复制生产这种枪形钥匙扣。

许某表示:“李某龙的样品是大概4厘米左右长的一款特别小的迷你转轮手枪,按动扳机,手枪转轮可以转一下,上面的击锤同时向下撞击一下,通过拧动枪管下方的一个配件,可以把转轮打开,露出转轮。”

此后,许某将此样品交给梁某的五金公司,由梁某将这种枪形钥匙扣拆解,把零件制成图纸,进而制作完成。

“图纸完成后,有些零件我做不了,就由许某找另外的工厂来做,然后再邮寄给我,由我组装成型。每套枪形钥匙扣配件包括组装,许某给我16元。第一次做了1000把。”梁某说。

据了解,通过此生产链条,总共生产了三批:2013年第一批1000把;2016、2017年第二批1000把,2018年7月20日下订单第三批2000把。

“第一批是一个款式,第二批和第三批是一个款式,功能和材质都没有变,主要是外观上有所不同,目的就是为了产品升级,更新换代,更好看,更好卖。”李某龙说。

“第一批枪形钥匙扣制作出来后,全部卖到了国外,没有配子弹。第二批国内国外都卖了,搭配着子弹出售,子弹一部分是我自己做的,买砸炮的子弹,把火药拆下来塞进弹壳,再插上一根铁棍,就完成了一发子弹。”李某龙说。

“这些钥匙扣都是被网友当作饰品买的,主要用于收藏,售价几百元不等,从未发生过伤人事件。”李某龙的妻子说,由于仿真程度很高,枪形钥匙扣具有击发功能,一些网友买到后,用爆竹里面的火药填充,击发自制微型弹丸。“力量不大,几乎没有什么危害,远不如一把刀或者弓箭的危害力大。”

2018年4月,辽宁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经网络控,发现一男子于某利用互联网多次非法买卖枪支,遂以非法买卖枪支对于某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另有李某龙、许某等共15人参与其中,遂并案处理。

2018年7月31日,李某龙被鞍山警方抓获,之后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刑拘、逮捕。2018年9月18日,许某被鞍山警方抓获,后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刑拘、逮捕。

15人被控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

2019年4月3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分别对李某龙、许某、梁某等15人提起公诉。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李某龙通过互联网在国外购买袖珍转轮手枪一支,并于2013年至2018年7月间联系被告人许某以该枪支为原型大量复制生产。经许某联系,由被告人梁某的五金加工厂生产五金冲压件,深圳某金属制品公司生产击锤、枪管、鼓轮,惠州某公司生产塑料件。相关配件生产后寄给许某,许某再转发给梁某,由梁某工厂负责将全部零配件组装成成品。组装完成后,李某龙通过境外网站及被告人郭某某等多个国内下线代理,将袖珍转轮手枪出售。

李某龙被抓获当日,警方在福建厦门市某地下停车场李某龙的汽车后备箱内,扣押散装小左轮手枪若干,盒装小左轮9套(每套含一支小左轮、9发小左轮子弹),枪支零件若干,未拼装完成小左轮7支;在李某龙住处扣押小左轮手枪2把,小左轮子弹一袋。

经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龙存放在家中及车内的62支钥匙扣左轮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袖珍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33件枪支零部件是以火药为能源的非制式枪支零部件,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零部件相同功能,认定为枪支零部件。

鞍山中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被告人许某、梁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在许某处扣押疑似枪支若干。2018年11月20日、11月30日,经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14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自制袖珍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15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涉案钥匙扣到底是不是枪?

因疫情影响等原因,公诉机关提起诉讼一年多以后,2020年12月15日至17日,鞍山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过程中,涉案枪形钥匙扣是否是枪支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而作为支撑公诉机关将枪形钥匙扣认定为枪支的关键证据,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中警鉴字[2018]442号、719号、854号、1048号、1105号五份鉴定书自然而然也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上述五份鉴定书声称根据公安部(公通字【2010】67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作出鉴定。该条款的内容为:“(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

上述五份鉴定书显示,鞍山警方是以火药为动力自制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

但杨卫华认为,本案袖珍小左轮钥匙扣根本不可能发射制式弹药,根据该条款根本不能得出上述五份鉴定的鉴定意见。

此外,围绕枪支测试方式和涉案枪形钥匙扣的口径是否达到了测试标准,双方观点也多有分歧。

杨卫华表示,鉴定人当庭陈述他们是以单手握持钥匙扣的方式击发测试的,但又拒绝向法庭展示其单手握持方式。鉴于涉案钥匙扣全长仅4厘米,鉴定人陈述的握持方式不可能实现,其陈述的击发方式也缺乏科学性,未使用固定架,会使得检材处于不稳定状态,无法实现平射,无法确保“枪管”轴线垂直于测试靶并穿过测试靶的有效测试区,这完全违反公安部的相关测试规程。

鉴定人表示,枪支发射架只适合制式枪支,因为本案枪支的尺寸小,不适合(枪支发射架测试),均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测试的。

而对于涉案枪形钥匙扣是否达到了测试标准,杨卫华表示,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第2.1条将枪界定为口径通常小于20毫米的身管装射击武器。该文件没有规定枪支口径的下限,但是根据公安局的相关规定可知,公安部规范性文件虽然没有直接明确枪管口径的下限,但仍可推定枪管口径下限应为4.5毫米。鉴定书中认为口径仅2毫米钥匙扣前段管状物为枪管,明显不当。

鉴定人表示,本案中的枪支不是小到无法鉴定,本案中的枪管只有2毫米,不符合枪管鉴定的规定,但只参考,不是决定性的,不能照搬列表中的规定,测速仪虽然规定只能测出4-20毫米口径的枪支,但可以测试出本案枪支。

律师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枪决并用钥匙扣枪执行

庭审中,李某龙的第二辩护人王学明辩护过程中的一句话在媒体报道中被反复引用,甚至作为标题。他表示:“如果认定是枪,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枪决,用这个钥匙扣枪执行。如果打不死,请放被告人回家。”

王学明认为,认定李某龙犯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的收集程序违法,应予排除;李某龙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其所制造的枪支不会造成伤亡,没有社会危害性,应宣告无罪。

对于鉴定书是否有效,枪形钥匙扣是否属于枪支,鞍山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枪支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故由公安部制定的枪支鉴定标准应作为定案依据,由公安部颁发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应合法有效,由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予采信,故对此项辩护意见及重新鉴定的申请均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的枪形物是否为枪支,如前所述,本案的鉴定意见是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该鉴定意见证实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袖珍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故对此项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鞍山市中院认为,李某龙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邮寄78支枪支、33件零部件,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情节严重,系主犯;许某构成非法制造、邮寄枪支罪,情节严重,系主犯;梁某构成非法制造、邮寄枪支罪,情节严重,系主犯。其余12人也构成相应犯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这一规定,李某龙、许某、梁某等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鞍山中院同时认为,鉴于其所制造、买卖、邮寄枪支仅供装饰,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及后果,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终,2021年6月4日,鞍山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龙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许某犯非法制造、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梁某犯非法制造、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梁某等12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杨卫华表示,判决作出后,李某龙当庭表示要上诉,但一审结束后,家属并没有继续委托杨卫华。

而李某龙的妻子在接受《凤凰周刊》采访时表示:“结局已经定了,不上诉了,没有办法。”

1.8焦耳/平方厘米引发的讨论

为严惩涉枪涉爆犯罪,最高法曾于2001年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9年修改后重新公布。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这一规定将枪口动能从原先的16焦耳/平方厘米调整为1.8焦耳/平方厘米,标准被下调为原来的九分之一,遂引发争议。

近几年舆论比较关注的刘大尉、赵春华、李秀兰等一系列仿真枪案,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引发了一次次的讨论。

对于这样一个目前普遍实施中的枪支鉴定标准,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曾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质疑:“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仅为原标准的九分之一。这个标准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即使在法院内部也有不同的意见。新标准实施后,出现了大量原本并不构成犯罪的持有仿真枪等行为,被认定成犯罪。”

枪形钥匙扣案中,同样面临这个争议。

鉴定人表示,以火药为能源的枪支一般都不低于1.8焦耳每平方厘米,因送检的枪形物比动能均大于1.8焦耳每平方厘米,枪支结构完整,动作可靠,可以确定是枪支。

而杨卫华表示,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数字非常低,这也是为何2010年后仿真枪案持续出现并引发关注的原因,希望法庭不采纳这种不合理的标准。

不过,鞍山法院的一审判决最终支持了这种标准。

“这个标准是否需要修改,需要一个科学以及充分的讨论,需要平衡维护社会治安以及是否容易让普通人触犯法律边界两方面的问题,考虑各方面的利益。但权威的标准修改之前,法院判案还是需要以既定的规范来,不能随便突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呼吁。

杨建顺表示,标准下一步如何修改,其实应该考虑各方面的利益。从社会治安的角度,不管是橡皮子弹还是塑料子弹,一旦装进枪里,就存在威慑力,影响到社会安全。当然,如果一个规则制定之后,社会上很多人容易陷入到触犯法律的状况,这样的规则也就可能存在问题。修改标准,需要大量事实认证,如果证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仿真枪,不会导致社会治安的恶化,那么修改时适当地提高一下标准也是可以的。但这个修改应该在充分讨论、广泛参与以及专家论证后才谨慎做出,也应该平衡各方面的需求,在保证社会治安,又能满足普通人的正常需求上找到均衡点,让枪支管理更加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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