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警惕租船合同中的ITF条款可能给船东带来麻烦
CPI 资讯 No. 370
摘要
悬挂方便旗并尚未与船员签订ITF(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s’ Federation)认可的CBA(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的船东应特别注意租船合同中的ITF条款,其中可能会要求该船舶雇佣船员的合同或协议需符合ITF的要求并被其接受。而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即使船东与船员签订的雇佣合同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ITF也不一定会接受船东对船员的雇佣合同,进而可能会导致租船人的各种索赔。
ITF条款实例
现今的租船合同条款大多都会在Rider里面并入ITF条款,下面是几个定期租船合同中ITF条款的实例:
1. Owners guarantee that vessel’s crew are employed under terms and conditions approved by ITF or ITF affiliated.
2. Officers and crew of the Vessel are covered from the duration of the Charter Party by and I.T.F. agreement or other bona fide trade union agreement conforming to I.T.F. standards, acceptable to the ITF.
3. Owners warrant that the Officers and Crew are covered, for and during the currency of the Charter Party, by an ITF Agreement or other bona fide trade union agreement conforming to ITF standards acceptable worldwide.
不仅如此,还要特别提醒起船东注意的是,ITF条款还可能出现在船舶详述(Vessel’s Description)一栏内,通常是Rider的第一条,比如:
1. ITF TO BE IN ORDER;
2. OWNS GTEE VSL FULLY ITF COMPLIANT……
ITF vs FOC
上述条款都无一例外地要求船员雇佣合同经过ITF的批准或者符合ITF的要求并为ITF所接受。然而ITF作为国际运输工人工会的联盟,一个非官方组织为什么会受到航运业者如此“忌惮”?其主要原因在于ITF对方便旗船的长期抵制。目前被ITF认定为方便旗的船旗国有32个,方便旗作为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一种,对船东无国籍限制,提供优惠的登记税率,允许船东自由雇佣外籍船员,船旗国监管相对较少,其宽松便利的登记条件吸引了相当一部分船东选择注册方便旗。但ITF认为方便旗船为逃避船舶所有权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劳动法规提供了条件,并导致船员从事高强度和不安全工作及低薪的状况,同时ITF认为由于方便旗船舶没有“真正的船籍”,它们可以摆脱任何国家或地区海员工会的制约。所以ITF从1948年就开始抵制方便旗运动,旨在确保工作在方便旗船上的任何国籍海员不受船东剥削,ITF最终目的是废除方便旗。
ITF的三类协议
1. 标准协议
2. 整船船员薪资总额协议 (Total Crew Cost,TCC)
3. 国际协商论坛协议 (International Bargaining Forum,IBF)
其中ITF标准协议通常是在发生劳工运动或者发现公司违反先前协议的情况下签订的,对船东而言,它是成本最高的协议。而IBF协议要求只有与 ITF一起参与国际协商论坛 (IBF) 的船东协会的船东会员才有资格签订,所以船东一般签订的是ITF TCC协议,这个协议可以采用ITF统一TCC协议,或采用同盟协会根据国内法律修订后经ITF认可的TCC协议。具体办理可以通过当地同盟工会或直接联系ITF:填写ITF16个咨询问题(16-point questionnaire)并送ITF审核(需2-4周);签订特别协议(Special Agreement)支付工会会费和ITF福利基金;签订TCC协议并获得蓝卡。
ITF的影响力
随着ITF逐渐确定关于在方便旗船上工作的任何国籍船员的工资与工作条件标准的集体协议,并在全球建立了检查网络,其影响力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北欧、北美、澳洲、日本等ITF强势的地区,一旦ITF检查发现船员的工资或工作条件低于ITF标准或违反协议,ITF经常以工会的力量,调动码头工人、拖船船员、引航员、代理、理货等,通过怠工、拒绝装卸货物等手段对船舶行使其主张。由此可能带来租船合同下的各种索赔,比如:装卸工人拒绝提供服务产生时间损失,租船人停租;或在洽谈合同过程中,分租船人在知晓这一情况后可能拒绝接受船舶,使得船舶的营运受限找不到生意,从而带来租船人的利润损失等。如果船东为了避免船舶受抵制而继续执行租船合同的义务或货运义务,就会被迫与ITF签“特别合同”,除需向ITF支付一定费率的会员费和福利基金外,还要求船东向船员补发“欠付的工资”(Back Pay)。
《MLC2006公约》生效以后,国际社会日益重视对船员利益的保护,各国家和地区的很多航运工会和航运公司等都相应出台了自己的标准船员雇佣合同,比如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适用于中国籍船员或者中国籍船舶聘用船员制发布的《中国船员集体协议》。虽然这些格式都符合国际公约及国内法律的规定,但很难被ITF及其同盟工会认可。因此,如果在租船合同中船东承诺了船舶符合ITF的条款(ITF-Compliant),而船舶悬挂方便旗且航行区域在ITF检查范围内,船东最好要与ITF或当地同盟工会签订ITF协议并取得蓝卡(Blue Certificate)。
尽管ITF协议仅适用方便旗船,但ITF有时仍会对悬挂未被列入方便旗船旗的船舶进行检查,要求在船上工作的海员必须受到船旗国ITF同盟工会所签订的CBA的保护,特别是开放登记但严格监管的国家或地区,香港就是一个典型地区。香港目前有三家ITF同盟海员工会,即:香港商船高级船员协会(Merchant Navy Officers’ Guild-Hong Kong),香港海员工会(Hong Kong Seamen’s Union)及香港航业海员合并工会(Amalgamated Unions of Seafarers-Hong Kong),船东可以通过三家工会成立的香港海员工会协调委员会(HK Seafarers’ Co-ordination Committee HSCC)来协助办理并取得适用于普通船员的蓝卡和适用于干部船员的白卡。
协会防损建议
ITF虽然不是官方机构,但是其影响力向来不容小觑。鉴于此,协会提醒会员船东,特别是悬挂方便旗并且不使用ITF标准CBA格式的船东,注意租船合同中ITF条款的要求与其实际使用的船员雇佣合同是否一致。如果确有不一致的地方,建议:在洽谈租船合同过程中,妥善修改措辞,以免将来产生争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ITF相关机构进行处理或者联系协会,更多信息可参见ITF Seafarer网站 (https://www.itfglobal.org)
以上系协会抗辩险(FD&D)部门针对协会会员提出的防损意见。如有进一步问题,欢迎联系协会抗辩险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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