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记录 能否确定借贷关系
□ 庞荣荣
近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仅仅凭借与被告之间的转账记录,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法院驳回了起诉。
在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被告于2019年通过交友软件认识。原告称,2019年4月12日,被告在医院看牙时向原告借款5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给被告500元;2019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承诺两三个月后还款,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转账7000元。后来,被告又称要借款用于送礼,原告在某餐厅刷卡套现5000元,并当场将现金交给被告。由于被告未按约偿还上述借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有借款及相应利息。对此,被告否认曾收到原告5000元的现金,对被告给原告转账7500元的事实无异议。被告称双方曾系恋人关系,原告给被告转账为的是让被告给其办理车辆保险,被告提交2019年5月30日的某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一份,写明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费合计7175.08元。被告同时提交了银行卡对账单一份,显示5月30日被告的银行卡在保险公司有一笔7175.08元的支出。原告对此不认可,称从未委托被告办理车辆保险事宜,被告私自代办车辆保险后也未经原告追认,但原告同时承认,没有另行给过被告车辆保险费。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出借人民币12500元,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未提交相应的债权凭证,也未提供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虽然从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其曾向被告转账7500元,但被告提供了车辆保险单及刷卡记录,证明此笔款项已用于给被告缴纳车辆保险,原告在享受相应的保险服务的同时要求被告还款的行为显属不当,不应得到支持。原告又称,曾出借给被告5000元现金,但仅提供一份证人证言,未能提交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根据法律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对于原告的此项陈述,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