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排相接但无底座 组合机器还是机组
组合机器(composite machines)是由两台或多台不同类型的机器或器具组成的整套设备,各台机器可同时或序贯执行各自的功能,这些功能一般是互补的,不同的功能列在第十六类的不同品目中。
关于机器的组合体是否构成组合机器的判定标准,归类实践中往往会参照第十六类总注释第六款第五段给出的几种情况,即“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各种不同的机器如果是一台机器装在另一台机器的内部或上面,或者两者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之上或同一个机壳之内,应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而不符合上述情形之机器组合,如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之独立部件,则通常被视作“功能机组”或分别归类。
然而,不论是组合机器还是功能机组,两者注释均未明确提及一种特定的机器装配方式,即不同机器并排相接但无底座、支架或机壳者,故实践中亦常见就此类情形属组合机器还是机组之争论。
持组合机器观点者,或认为此种组合方式与“一台机器装在另一台机器的上部”并无二致,故可予参照视同组合机器;持机组观点者,则认为注释为归类之法定依据,其未明确囊括之情形就不应视作组合机器。
事实上,从总注释第六款第五段的表述看:“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各种不同的机器如果是一台机器装在另一台机器的内部或上面,或者两者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之上或同一个机壳之内,应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其意图只是给出数种常见机器的组合形式,而非针对组合机器范畴的限定。同时,该款注释的第六段还规定:“机器的组合体不应视为构成一个整体,除非其各台机器是永久性地连在一起,或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或机壳内。临时组合的或通常未构成组合机器的机器组合体不包括在内。”这意味着,多台机器相接而无底座、支架或机壳之是否构成组合机器,实际上应以是否“永久性地连在一起”作为判定标准(注:原文为“designed to be permanently attached to each other”,即“设计为永久连在一起”),而非机器接触的相对位置。以此之故,设计为永久并排相接之机器组合体,即使没有底座、支架或机壳,亦当视作组合机器。反之,一台机器如果只是临时装在另一台机器上面,即便看似符合注释列举的情形之一,也不应视为构成了组合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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