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应约和两男子发生关系,两男子因未给女子买返程机票而被诬告

出生于2001年的上海女子房某住在上海市普陀区,2020年2月17日下午,房某应男子潘某之约,从上海乘坐飞机到广州市天河区某酒店,准备与对方发生关系。期间,男子潘某提议让他的朋友陈某加入性活动,女子房某表示同意。当晚完事之后,陈某先行离开。

次日14时许,本来答应给女子房某订返程机票并送房某到机场的男子潘某爽约,独自离开酒店,这让女子房某十分恼火,威胁要以男子潘某、陈某对其强奸报警。

2020年2月18日14时许,为报复男子潘某的背信和无情,女子房某以被潘某某、陈某某盗窃、强奸为由,到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林和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潘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2020年2月19日,潘某某、陈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天河区公安分局提请天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潘某某、陈某某。同年3月25日,天河区检察院对潘某某、陈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潘某某、陈某某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房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10月13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有关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二是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三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至于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仍构成诬告陷害罪。虽然司法机关查明真相后不会对这些人科处刑罚,但将他们作为侦查的对象,使他们卷入刑事诉讼,就侵犯了其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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