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污染环境罪审判数据分析报告

江西省污染环境罪审判数据分析报告

文 | 卢宇  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

 一、前言

近年来,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日益重视,公众对污染环境问题亦越来越敏感,国家对破坏环境类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逐年加强。自2014年以来,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呈爆发式增长。为了解污染环境案件犯罪主体、定罪、量刑等基本情况,笔者搜集了2014年2020年3月期间江西省各级法院办理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并对法律文书中体现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期对江西省涉污染环境罪案件司法审判情况作一个整体透视。

二、研究方法

(一)案例样本来源

本次样本来源于“法蝉”检索工具,笔者通过该检索工具获取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开的污染环境案件刑事裁判文书,作为本次研究的案例样本。

(二)案例样本基本情况

通过检索,作者共收集了237份污染环境罪案件裁判文书,其中一审裁判文书192份,二审裁判文书35份,刑罚变更文书8份,执行文书2份。上述文书的落款时间均在2014年至2020年3月2日期间。

(三)部分指标说明

1.同一案件可能同时存在一审和二审裁判文书,在此情形下,数据统计时以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在案件数量上统计为1个案件;

2.裁判文书所属年份以最终生效裁判文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三、数据分析

(一)案件分布情况

从统计数据来看,本次统计范围共189份污染环境罪判决中,江西省11个地级市均有不同数量的污染环境罪案件。其中,案件数量最多的抚州市与上饶市,同为37件,赣州市28件,宜春市22件,南昌市18件,吉安市14件,新余市12件,九江市9件,景德镇市6件,鹰潭市5件,萍乡市最少,只有1件。

(二) 历年案件数量情况

自2014年以来,江西省污染环境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6年至2018年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因2020年只统计到3月,因此所收集到的案例只有5件。

(三) 被告类型分析

1、被告主体结构分析

刑法规定,污染环境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本次所搜集的样本分析,江西省单位涉及污染环境罪的案件数量较少,绝大部分为自然人犯罪。在189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中,涉及单位的案件数量为8件,纯自然人犯罪的案件数量为181件。

2、自然人主体文化程度

从被告人文化程度来看,本次搜集的189件案件样本中自然人被告共有428人,其中文盲10人,小学文化142人,初中文化205人,中专文化13人,高中文化35人,大专文化12人,大学本科7人。由此可知犯污染环境罪的自然人主体文化程度较低。

3、被告单位行业特征

从被告企业的行业特征来看,去除一起未标明公司信息案件外,其余7件案件中制造业占6件,零售业占1件。在制造业中,金属制造业占1件,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占1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占2件,食品制造业占1件。

(四) 污染环境罪的行为类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中第一条规定了十八种情形应当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笔者将这18种情形分成10种行为类型: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2、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4、采取逃避监管方式排放;5、多次排放;6、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检测设备;7、造成财产损失;8、破坏农田、林地;9、致人损害的;10、其他。

从统计数据来看,污染环境罪主要集中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类型上,该类型占案件总数的71.42%,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类占案件总数的16.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类占案件总数的7.4%。总体而言,排放、倾倒、处置类的案件占总案件数的95%,因此,江西省污染环境罪的主要行为类型集中在排放、倾倒、处置类,而逃避监管类,造成财产损失类的案件较少,而多次排放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检测设备类、破坏农田、林地类、致人损害类以及其他类型的尚未查找到相关案例。

(五)被告人委托律师情况分析

根据样本案件统计,江西省污染环境罪的被告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有113件,未委托律师辩护的有72件,另外有4件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律师进行辩护。从上述数据可知,涉及污染环境罪的案件,主动委托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达到59.8%,远远高于其他传统案件的刑事辩护委托率。

(六) 自首认定情况分析

根据数据统计,江西省污染环境罪的被告人认定自首的案件有51件,占案件总数的27%,认定自首的被告有68人,占自然人被告总数的22.8%。

(七) 量刑情况分析

根据统计数据分析,江西省污染环境罪自然人被告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有179人,被判处拘役的自然人被告有27人,被判处缓刑的自然人被告有210人,单处罚金的有10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有2人。

1、缓刑适用分析:从上述数据来看,江西省污染环境罪案件判处缓刑的比例较高,自然人被告被判处缓刑的案件比例达到49%,这个比例远高于其他普通犯罪的缓刑适用比例。总体而言,江西省污染环境罪量刑较轻。

2、罚金刑适用分析:根据统计数据分析,污染环境罪案件中被判处罚金数额在1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区间的被告人数最多,占总人数的71.76%;被判处罚金数额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区间的被告人数占16.43%;罚金数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区间的占10.42%;罚金数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占0.93%,未处罚金的占0.46%。被罚50万元以上金额的主体为单位,而主体为个人被处罚金的数额大部分在1万元至10万元区间范围内。总体而言,罚金刑的适用与被告人对环境所造成的危害、犯罪所得以及其经济能力是相匹配的。

(八)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情况分析

根据统计数据分析,公诉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共有16件,占总案件数的8%。因2017年7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才正式确立,且目前国家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今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比例将会越来越高。

四、结论

透过上述统计数据的分析与汇总,我们可以看到江西省污染环境罪案件有以下特点:

1、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这与全国此类案件呈现增长态势保持一致,这与国家加强惩治污染环境力度的政策有关,2013年6月,最高法会同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解释。该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和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犯罪,加大惩治力度,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型的犯罪自此呈现出爆发式增长。

2、单位犯罪认定难,认定少。统计的189件污染环境罪案件中涉及单位犯罪的只有8件,只占案件总数的4.2%。单位犯罪认定难的问题在全国均存在,2018年12月,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明确了认定单位犯罪的四种情形。《会议纪要》要求: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未将单位犯罪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从两院三部发布的《会议纪要》可以看出,国家现行要求坚持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

3、江西省涉及污染环境罪的单位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电器、器材制造、食品制造、金属制造、化工制造等。涉及污染环境的类型主要集中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这两种行为的的案件占总数的87.8%。据此,江西省目前着重处理的是制造行业产生的污染环境案件,且危险废物类型的污染应属江西省环境治理的重点领域。

4、江西省对污染环境罪案件的判罚总体较轻,缓刑适用率高,有期徒刑量刑刑期不高,而且自首的认定比例较高,也不同程度的影响到了量刑,使得量刑“从轻、减轻”这一情节导致了量刑的轻量化,而这些情况与全国其他省份的判罚尺度大致相同。目前国家对于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政策是严厉打击,今后司法机关对污染环境类型犯罪的处理会日益从严、从紧。

原载: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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