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讲解自相和总相等分类
其中,可分作:讲解自相和总相的分类,讲解二谛的分类,讲解三种性相的分类和讲解实法和返体法的分类等四种。
一、自相和总相的分类
对所知进行自相和总相的分类中,又分作讲解自相和讲解总相。
首先,“自相”的性相为“以自之性相成立的法”。其事例如,瓶、执瓶分别心、瓶无常等。自性、以自性相成立、胜义成立、谛实成立、实质成立、胜义能作功用的法、物、胜义谛、依他起性和现量直接所量等等都是同义异名。
自相的意思为,瓶等诸物非唯以分别心安立,即不是仅仅在分别心中出现,而是由其自境存在的方式或以其性相的方面成立的,而且,由这方面是在现量中所现起成立的物的分位,这就是所谓自相的“义返体”(或称“意义”或有称之为“性相”的)。若对“自相”的意思作清楚的诠释,即“非唯以名言分别心所安立而自性相所成立的法”。以瓶作有法,其中应有称之为“自相”的理由;以由不观待“遮破所破分”和“义总”等间接事,而是在现量之中有自本身现起因的性相的法,因此而称之为“自相”的原故。“瓶无常”等虽在分别心中需由遮除所破分而现起,但在现量中由明显其具有生灭而了解,因此,在此心中无需由遮除所破分而了解。
有人将“自相”的性相解释为“境、时、自性不相混杂的法”。这说法不合理;以虽是“境、时、自性不相混杂的法”也不遍是自相,以若是“成事”必定是“境、时、自性不相混杂的法”的原故。因此,应将“自相”和“境、时、自性不相混杂的物”说为同义。
境、时、自性不相混杂的意思是,譬如,色法虽能涵摄柱和瓶二者,然而在涵摄瓶之分际就不能涵摄柱,而在涵摄柱的分际同样也就不能涵摄瓶,这就是色法自性不相混杂的意思。又色法虽然能在东西方向存在,但在东方有的部分就不能在西方存在,而在西方有的部分也就不能在东方存在,这就是色法境不相混杂的意思。再又,色法虽然能在早上和下午存在,然而在早上存在的部分就不能在下午存在,而在下午存在的部分就不能在早上存在,这就色法时不相混杂的意思。如是者,虚空虽在瓶柱二者中透存,但透存于柱的部分就不会透存于瓶中,同样,透存于瓶中的部分就不能透存于柱中,这就是虚空自性不相混杂而有,即虚空自性不相混杂的意思。又虚空虽在东西方向皆有,但在东方有的部分就不会在西方有,同样,在西方有的部分就不会在东方有,这就是虚空的境不相混杂而有或即是虚空境不相混杂的意思。再又,虚空虽在今明两天中有,然而在今天有的部分就不会在明天有,同样,在明天有的部分也不会在今天有,这就是虚空时不相混杂而有,或即是虚空时不相混杂的意思。如是可以推知其它一切所知。
其次讲总相。其性相为“非以自性相成立,而是仅仅由分别心所成立的法”。其事例如,瓶的返体、虚空、所知等。总相、世俗谛、常、无为法、世俗成立、假有、胜义不能作功用的法、差别遍计等等是同义异名。
以常作有法,其应有称之为“总相”的理由;以其若不观待“遮除所破分”和“义总”等则不能在心中现起,而是必以其二种方式才能在心中出现的原故。在所有所量之中,必定唯在自(相)和总(相)二者之间;其理由可以表述为下列四种:一、由于在所量之中必定只有能生自果和不能生自果两种;二、由于(所量之中)必定只有不能从自体成立方面作为心的所取境而唯于分别心上成立,以及从自体成立方面作为自性明现的现量的所取境两种;三、由于(所量之中)必定只有较唯作能诠声的增上缘之外,更能自体圆满地现作心之境的所量,以及除此之外便不能自体圆满地现作心之境的所量两种;四、由于(所量之中)必定只有彼境虽由自体方面不存在,而以仅有符号、造作、作意等因而有其自了解的心的所量,以及虽别有符号等,而若从彼境自体方面若不存在,则无其自了解的心的所量两种。
对之若作清楚的诠释,在虚空等无为法中,没有能生果的能力,而瓶等有为法中则有能生果的能力。虚空是唯以遮除“有障碍触”,在分别心中现起而安立,其非于不共自性中以明现的心现量所安立的,理由是它不是现量的实境。从依于所谓“虚空”之名,现起“无障碍触”之分位,除此更无任何其余虚空之体,以此原故,可谓彼虚空是由依于“虚空”之名,仅仅在分别心中现起的。而对于瓶等有为法中,则不能说它们是除由依于名言唯分别心中现起之外别无其它部分,也不能认为如瓶等法是由依于唯名言上已全部现起其瓶之体;以有与依名言在分别心中出现者不同的瓶体圆满现起的原故。此理应可成立;以有在无分别现量中现起的圆满的瓶体未在分别心中现起的原故。因此,总相的事例可有无数,例如,“瓶的返体”、“瓶是所作性”、“瓶是无常”、“瓶是色法”、“瓶是因”、“瓶是果”、“瓶是其自果量的能生(因)”、“瓶是瓶”、“瓶是非瓶的反方”、“瓶是总”、“瓶是其金瓶总”、“瓶是别”、“瓶是所知的别”、“瓶与瓶是同一”、“瓶与瓶是异”、“瓶是瓶的返体”、“瓶是非柱”、“瓶是非识”、“瓶与所知是同体”等等,有无量在瓶之上的返体,以及如“虚空是无为法”等一切法在分别心中现起的所有返体分皆是总相和常法。
这里说一说它们是总相和常法的意思。所谓“瓶的返体”,应知是从“与瓶相异之法”中相反过来的,因此,在瓶的返体之中,除瓶之外,更无可以安立处,连(其性相)“鼓腹”也不是,连(其事例)“金瓶”也不是。若此,瓶是瓶的返体,而瓶的返体就不是瓶的返体;以瓶的返体与瓶是相异的原故。因此,其瓶的返体不但不是瓶的返体,连瓶也不是,且亦不是物;以就“瓶的返体”这一分而言,是仅就分别心上现起而安立的原故,其“瓶的返体”是仅就执持“瓶即若是“瓶的返体”则定是“瓶”的返体”的分别心中出现或现起的,由此,它不是以自性相成立的原故。以瓶的返体作有法,其应唯是在执持“瓶的返体”的分别心中现起的;以在执自分别心中无如显现般成立者的原故。此因成立,以在执“瓶的返体”分别心中,其“瓶的返体”在瓶之上是和瓶实质成立相同地同质成立地现起的,而其中应无如显现般成立者;以其“瓶的返体”在瓶之上没有不同实质的方式而成立的原故。此理成立,以若其“瓶的返体”和“瓶”是异质成立者,则在执瓶现量之中亦应现起,而实际上在执瓶现量中并没有一与瓶异质成立的“瓶的返体”的原故。以此理由,“瓶的返体”不能如分别心中出现的方式成立,而是唯以分别心所施设或唯以分别心所安立而成立的。
瓶的返体者,非由“瓶的返体”本身的存在方面而向内成立,而是由在分别心中现起的方面向外成立的。因此,它不是以自性相成立的自相。所谓“由其本身的存在方面而成立”的意思是,譬如,瓶无需由在某分别心中现起的方面而安立其存在,而是不管在分别心中现不现起,其自体能安立存在成就其境。由此,是由自身的自性或自身的本质方面而存在的。而“瓶的返体”是由依于事实的瓶上,以在分别心中现起为由而安立其存在的,如果在分别心中不现起的话,则没有由其自性在无分别现量上现起的因,因此,它是唯以分别心安立,以及是总相。据此,其瓶的返体除唯在分别心中出现之外,别无实有。是故,其没有生果的能力,也无生灭等,故是常法。
对此,如果有人说,一切常法若仅是从在分别心中现起的方面而存在,则兔角也应该是有;以是在分别心中现起的原故。这是不同的,在执兔角的分别心现起兔角义总或是其义总现作兔角,然而其现相与实际不相符顺,因此是没有兔角。在执“瓶的返体”的分别心中,现起“瓶的返体”的义总,而其义总由现作事实的瓶的返体方面是现起“瓶的返体”,其所现的部分和实际的瓶的存在方式是相符顺的;其原因是,在分别心中,有就作为现起的部分的境上的“瓶的返体”,而在分别心中,有如现相实际的瓶,又或有从“与瓶相异之法”上反过来的存在。如是者,物的自返体应安立为“物”,因为在从“与物相异之法”中反过来的事中,除“物”之外别无可安立之因;物的义返体应安立为“能作功用”,因为“能作功用”是“物”的意义或是其性相的原故;物的事例返体应安立为色法、识法或不相应行法,因为它各别是物的事例的原故。还了解的是,这三种返体各自不是它们自己本身。由这些原因,应知“与瓶是一”、“从非瓶返过来”以及“瓶是物”等皆是常法,而物、色法、识法等也可作同样的类推。
一般来说,返体和遮遣(或否定)是同义。如“声无常”是从否定“声常”的返体而执取,由是而称作“返体”。同样,由否定自所破分而执取的法也可称作“返体”。
二、二谛的分类
在所知上分作二谛之中,可分别讲胜义谛和世俗谛两种。
首先说胜义谛。“胜义谛”的性相为“非唯分别心所安立,而由自本身成就的法”。胜义谛、谛实成就、物等是同义。其事例如,色法、识法和补特伽罗等。譬如,虚空是在天空中现作“唯遮破障碍触”的分位,除此之外,则再没有任何不是从分别心中现起方面安立而由自体成就之法。若非如是唯由分别心所安立,而能从自境之体上实有的法,那就是胜义谛。再又,“以现量所直接所取的境”也是胜义谛的性相;其理由是,在其直接所取的境中没有不是胜义谛的,而在胜义谛中亦无不是其直接所取的境的原故。对此若作词义解释,分别以物和执物的分别心作有法,应称之为胜义谛;其理由是,在胜义谛的表述中,“胜义”的意思是作为心胜义无错乱现量。那些在其量上谛实之事就是胜义谛。而由在心无错乱的量的显现境上成就的原故,是称作为“胜义成就”。以现量作有法,其中应称之为“胜义心”的理由;以其是决定自境无错乱之识,而称之为“胜义心”的原故。
其次说世俗谛。其性相为“唯以分别心安立而成就的法”。世俗谛、常、总相等是同义。在“唯以分别心安立而成就的法”的文字表述中,以“唯”字排除了谛实成就,以“法”字排除如兔角等虽亦是仅由分别心所安立,而却是“非法”,故彼等不是世俗谛。对此若作词义解释,以虚空等常法作有法,对之应称为世俗谛;以其表述的“世俗”可解为“分别”和“能诠声”二者,由于唯在其二者上谛实,可称为世俗谛的原故。
就一般而言,诸分别心是胜义谛,然而将表述世俗谛的“世俗”安立为诸分别心的理由是,在分别心中,各种自显现境的常法不以自相成就却现作以自相成就,是故,在显现方式上有虚假的现相,因此而是世俗,是以虚假的名言所安立的。由于诸常法唯在分别心谛实,应是世俗谛而非真实;以是虚假的原故,以其唯在分别心中现起以及唯以名言所诠而非自相成就的原故。诸胜义谛是在自现的现量或分别心中以自相成就而现起的,其又如现相般以自相成就,因此,是显现方式和存在方式相符顺之法。较此,世俗谛不在现量中现起,而是在分别心中现作自相成就,然而其实非能以自相成就,它是显现方式和存在方式不符顺之法。
名言成就、名言谛和世俗谛等是同义。若唯在名言、声、分别心上成就的话,是应称为名言成就和名言谛。而在名言之中有:所表声之名言和分别心之名言两种。若某法是世俗谛,则“是某法”者不定就是世俗谛;以“所知”虽是世俗谛,但“是所知”的法却不定是世俗谛,以在“是所知”之中二谛皆有的原故。
三、三种性相的分类
在讲解所知中的三种性相的分类时,可分作:遍计所执性、依他起性和圆成实性三种。
首先说遍计所执性。其性相为“唯以分别心假立又非法性者”。其事例如,瓶的返体、瓶和瓶是一、虚空、所知、兔角等。遍计所执性和无性相体性是同义。其中若分类,可分作:绝相遍计所执性和差别遍计所执性两种。首先,绝相遍计所执性和无物遍计所执性是同义,其事例如,瓶常、兔角、声常等。其次(差别遍计所执性)和有物遍计所执性是同义,其事例如,虚空、瓶是物的部分、与瓶同一等。
其次说依他起性。其性相为“非自主所生,而是由其它因缘所生”。其事例如,瓶,以其瓶非自主所生,而是由其它近取因和俱有缘所生的原故。依他起性、所生无体性、物等三者是同义。其中若分类,可分作:色法、识法和不相应行法三种,即如物的分类。
再说圆成实性。其性相为“唯由遮除自所破分的究竟本质”。其事例如,补特伽罗的独立实有空、瓶的独立实有空、虚空的独立实有空等,一切法皆可作如是配比。圆成实性、法性、空性是同义。其若分,可分作:补特伽罗无我和法无我两种。所谓补特伽罗无我,就是补特伽罗独立实有空;而所谓法无我,就是非补特伽罗的一切法在其各自之上的空性。譬如,色法独立实有空就是在色法之上的无我或称色法之上的空性,而由于色法是非补特伽罗之法,其圆成实性即法无我。
所谓“独立实有空”的意思是,譬如,如果瓶能够有不观待其瓶口、瓶座、瓶腹等自身支分而有自主成就的方式的话,那它就是一种独立实有,但事实却非如是,它是从其自身安立的所依的瓶口、瓶座、瓶腹等支分上存在的,若未观待这些聚合体,则不能获得一种瓶的安立因了。因此说,并无一种独立实有的瓶,或说瓶在独立实有中不成立,而这就是瓶的究竟存在方式、本质、空性和圆成实性。
同样,柱也是依于从顶到底的各个部分在安立所谓的柱,由此,别无一种不观待其支分的柱。因此,柱就是独立实有空。另外,补特伽罗也是由依于自所安立依的五蕴而安立的,因此,除五蕴之外就别无一种独立的补特伽罗,由是,补特伽罗是独立自持实有空,这也是补特伽罗的自性或究竟本质。如是者,一切法也可作同类比配。
四、实法和返体法的分类
在所知的实法和返体法的分类中,又分作:讲解实法和讲解返体法两种。首先,“实法”的性相为“非唯分别所安立,而由自境方面成就的胜义能作功用的物”。实法、实有、能作功用的实有以及物等四者是同义。其事例如,色法、眼识、瓶无常等。它们都不是仅仅在分别心中出现而是由自身的方面成就的,而且是胜义能作功用的法;其理由是,它们能作为胜义心现量的显现境,又因为它们是有能生自果的作用。以色法作有法,对之应有称为实法的理由;以其既是实质,又是法的同体的原故而作如是称谓。对此若分类,正式的可分作:色法、识法和不相应行法三种,前已说讫。而若以说法的种类方面作分类,则可分作四种,分别为:依理所成实有、坚固不变实有、能作功用实有和独立自持实有。所谓“以说法分类”的意思就是只就名言说法上的分类而不必定是正式的分类。因此,在这四种分类中的第一种中有是实有和非实有两种;而第二种中全部不是实有;在第三种和第四种中则全部是实有。依理所作实有和有是同义;以由正理成立和心依量成立为有,是称为依理所成实有。坚固不变实有和常是同义;以常法是坚固和不变化,即在不灭之法中成立,由是而称坚固不变实有。能作功用实有和物是同义;以诸物是生起自果的能作功用的法的原故,而称为能作功用实有。独立自持实有者,“是自身依量决定,而无需观待其它不作为自体之法的一类存在”是其性相。其事例如,色法、受、识等。
其次说返体法。其性相为“由否定自所破分遮返,唯在分别心中现起成立的仅由分别心假立的法”。返体法、假立有、常法、总相是同义。其事例如,由非瓶中返过来、虚空、所知等,其为返体法的理由为,其中初者是从否定非瓶而遮返,次者是从否定“障碍触”而遮返,后者是从否定“一切常法自性成就”而遮返,它们都是由如是遮返而现起的唯分别心所假立的法的原故。其中,虽然不是所有“是所知”者皆是常法,然而“所知”本身却是常法;以其应是理解为是唯在分别心中现起是“所知”的分位的原故。一般而言,诸物是实有,而诸常法是假有;其理由是,诸物非唯以分别心所假立而是从自境方面实有,而诸常法则是唯以分别心假立而成就之法的原故。
至此,在所知名相中讲解所知的自相和总相的分类已经讲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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