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风险分级,而隐患要感控,能不能反过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对风险设定了一个定义: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性的组合。
这一个定义中规中矩,这个定义还涉及到了双重预防机制那问题。有点遗憾的是这个标准没有对隐患进行定义。
有人曾经对我说,风险管控是采取措施不让出事,隐患排查治理不也是采取措施,双重预防怎么感觉是都是一样啊?
这个就是没有区分开风险和隐患。
我们知道风险是无处不在,风险有大有小,我们不能把风险进行消除,只能是进行管控,如果风险小的我们可以接受的地步就是得到了管控。而对于隐患必须完全消除,就不能够允许隐患的存在,
对一般隐患来说可以立即整改,而对于严重的隐患可能需要停工进行整改,可能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但是隐患必须消除掉,也就是隐患必须排查治理。
因此双重预防机制的说法是不能反过来说的,隐患进行管控不合适,风险排查治理也治理不了。
比如说企业存在重大危险源,这就是一个风险,如果相关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都能够到位,风险就能够得到管控,能得到管控的风险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存在重大的缺陷,就属于安全隐患,而这种安全隐患是必须进行排查和治理,对隐患的排查治理当然也属于风险管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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