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报价不得低于某行业协会的指导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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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报价不得低于某行业协会的指导价吗?
答:不可以,这种情形属于变相设定最低限价,属于违法条款。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问:公开招标项目,某投标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后就离开了,未参加开标环节,该供应商是否应判定为投标无效?
答:不可以,投标人有权不参加开标,只要依法递交了投标文件,且资格条件符合,就应当进入评审流程。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问:询价采购项目,询价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虚高,可以让其再报一次吗?
答:不可以。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不可以再次组织报价。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七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问:某供应商未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提供了小微企业名录截图,该供应商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该供应商未依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能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问:招标公告发出后,采购人想修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可以通过澄清变更方式进行吗?
答:不可以。资格条件的修改关系到供应商参与资格的变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