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要求55周岁退休的那些事……

这些年来,延迟退休政策屡屡被提及,已经被写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但是目前延迟退休的具体政策还没下来,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大部分还是50周岁,但一些管理岗位上的女职工,50周岁至55周岁,正是经验丰富、经历旺盛的时候,特别想在现有的岗位上继续发光发热。甚至为了延长退休年龄,跟单位发生了各种纠纷。
在浙江,关于企业中的女干部及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政策规定有哪些呢?
有那么一个案例,陈某自2000年进入浙江某师范大学工作,2006年7月转入某学院工作,2008年9月,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岗位为“教辅”。陈某自2006年7月以来一直从事管理工作,在2011年6月1日年满50周岁之前(2011年8月13日满50周岁),书面向某学院提出要求延期退休,但某学院仍于2011年7月通知要求陈某办理退休手续。同时,某学院曾作出的《关于确认某某某等15位同志相应职级的决定》,已经确认陈某系科员职级,属于管理人员,并且原告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已经超过5年。因此,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3号第十条规定,以及浙劳复[1998]29号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女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原告有权选择55周岁退休。
最终法院认为,陈某从2006年7月以来一直在某学院工作岗位工作至今。某学院在相应职级决定中已经确认陈某科员职级,属于管理人员。由于陈某在此前后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岗位并未发生变化,故陈某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已经超过5年。参照浙劳政(1995)103号《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复[1998]29号《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女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复函》及金市人通[2009]41号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陈某有权选择55周岁退休,某学院理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终判决确认陈某有权享受至55周岁退休并由某学院为其办理延长至55周岁退休的相关手续。
笔者对浙江省的女职工延迟退休政策进行梳理,主要涉及到的有这么一些:
一、《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企业单位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
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全国人大发布)第四条的规定理解: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是年满五十五周岁。
三、《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原工人被聘任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五年以上,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退职的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四、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6]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原工人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
五、《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女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劳复[1998]29号)文件规定:1、我国女干部和女工人的退休年龄是法定的。《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3号)和原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6]70号)对此也作了具体规定。2、符合浙劳政[1996]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干部选择工人年龄退休,或工人选择干部年龄退休的,必须由职工本人在年满50周岁时作出明确选择,选择后应严格按选定的退休年龄执行,中途不能变更。
六、《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退休审批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劳社函[2002]181号)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如不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回上报材料,并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七、《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94号)规定:近来,市、县和省直事业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较多。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现就事业单位女职工有关退休年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那管理(技术)岗位如何认定呢?各位读者自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获得答案。当然,不少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是否属于管理岗位,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对女职工岗位性质的认定往往以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岗位性质、岗位类型,结合女职工工作实际当中是否具有管理实质进行综合认定,也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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