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发师悖论:逻辑学问题的经济学解答·续篇

前一篇文章着重论说的问题是,张三给自己理发≠张三是自己的顾客,形式化表达(也是集合论的基本定义)就是,a∉a,{a}∉{a}。其含义在现实世界里的表现就是,任一个体、任一集合不可能在自身中保持变化的一致性,个体及集合的自身同一性不是自足的,而是在a与非a、{a}与{﹁a}的关系中得到维系。凡个体、集合皆有边界,个体、集合只有与外界发生关系,才能保持其存在的独特性和唯一性。这样,我们就可以对交易的必然性及其起源做出逻辑解释。对于个人来说就是,每个人只有与他人进行交往/交流/交易,才能得到收益;对于国家(一种特殊的集合,可称为权力集)来说就是,每个国家只有参与国际贸易,才能发展本国经济。顺带说明一下,内循环≠自循环,中国目前有无实力以内循环带动外循环,这是一个有待另外论述的问题。

有些读友表示质疑,认为理发师悖论只是与张三给不给自己理发有关,与张三是不是自己的顾客无关。为此,有必要续写一篇,着重说明其间的内在相关性。

张三的顾客都是不给自己理发的人≠不给自己理发的人都是张三的顾客,张三的顾客都是不给自己理发的人=不给自己理发的人有些是张三的顾客有些不是张三的顾客。对于张三而言,不给自己理发的人=张三的顾客+非张三的顾客,非张三的顾客=理发师李四、王五等的顾客。把“不给自己理发的人”划分为“张三的顾客”和“非张三的顾客”两部分,依据的是事理而不是规则。就是说,张三无法从自己给自己理发的行为中得到收入,他只能以那些不给自己理发的人为顾客;张三也无法成为垄断者,使得某个地区所有不给自己理发的人都是他的顾客。

所有不给自己理发的人都是张三的潜在顾客,而不是张三的实际顾客。逻辑学家不做潜在与现实的区别(现实的必定都是合理的,合理的必定都是现实的),所有不给自己理发的人都是张三的顾客,如果张三给自己理发,那么张三也是自己的顾客。这样,“张三给不给自己理发”的问题转换为“张三是不是自己的顾客”问题,张三只有把自己作为自己的顾客,才能给自己理发。对此,逻辑学家以莫须有的悖论构陷张三,要用逻辑规则取缔张三的经营权,甚至取消张三的生存权。作为二十世纪下半叶数理逻辑领军人物的蒯因,否认这样的理发师存在,“理发师是一个真实的悖论,它表明没有这样一个理发师。”(蒯因《悖论的方式》(196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这是逻辑学界的官宣,却是一条“假新闻”。

莫须有=不一定有+不一定没有=可能有也(并且)可能没有。事理使得张三不会照搬规则而作茧自缚、自投罗网,在成为垄断者之前,张三不会沦为悖论者。

由张三不是自己的顾客,推不出张三给或不给自己理发。张三给自己理发不能使自己成为自己的顾客=张三不是把自己作为自己的顾客给自己理发的。只有当张三把自己当作自己的顾客,他才会陷入“要不要给自己理发”的悖论。只要张三不把自己当作自己的顾客,他就可以做出给或不给自己理发的选择,此即张三的自主权。

事理不能:张三在给别人理发的同时,不能给自己理发。人没有能力在同一时间做行为方向相反的两件事。

规则不能:张三是给别人理发的人,不能给自己理发。理发师不能给自己理发。

在以a=a为起点的规则下,x=a∨x≠a,张三要么是给自己理发的人,要么不是给自己理发的人,如此才会有上述的规则不能。

在以a∈{a}为起点的规则下,x=a,a∈{a∧~a},张三给自己理发并且给别人理发。由于存在着事理不能,张三不能同时给自己和给别人理发,他只有在不给自己理发的时候,才能给别人理发,因此,﹁﹁a=a∨c,可以去掉“给自己理发”这个析取支(如同去掉方程式解的多余项)。

顾,本义是“向……看去”,引申为“向……走去”。过路客是理发师张三的一次性生意,回头客才是张三的顾客。

设:A=不给自己理发的人,﹁A=给自己理发的人,z=张三。则理发师悖论是A∈﹁A且﹁A∈A,即:z∈A,则z是z的顾客;z∈﹁A,则z不是z的顾客。

实际上,{A∪﹁A}=理发师的顾客和非理发师的顾客。非理发师的顾客=足疗师的顾客、搓背师的顾客、…。

这样,当张三说“我只给那些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时,他要表达的意思是“不给自己理发的人”才会成为我的顾客,“给自己理发的人”不可能成为我的顾客。其中隐含的三段论推理是全称否定的前提包含特称否定的结论,即:凡是给自己理发的人都不可能成为理发师的顾客(大前提),张三是理发师(小前提),所以给自己理发的人不可能成为张三的顾客(结论)。因此,“给自己理发的人”作为“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的否定,只能是从理发师的角度来说的,不同于“非理发师的顾客”。

逻辑学家和数学家不做潜在与现实的分别,也没有交易意识,所有不给自己理发的人都是张三的顾客,因而张三给自己理发的话,就会发生张三是不是自己的顾客=张三要不要给自己理发的问题

无限集=矛+盾,“无限”没有边界,“集合”有其边界,“无限集”=既有边界又没有边界的集合=自相矛盾的集合=不可构造的集合。

如果所有不给自己理发的人都是张三的顾客,张三就会陷入“我给自己理发=我是自己的顾客”的悖论,这是每一个无限集的宿命。作为悖论者的张三不存在,不是因为这样的理发师是自相矛盾的(蒯因等人的专家看法),而是因为现实世界中不会出现张三这样的垄断者。这样,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理发师悖论也可以称为垄断者悖论或独裁者悖论。

规则拜物教的表现之一:就像“我既是理发师又不是理发师”违反了逻辑规则而必须禁止一样,必须禁止理发师给自己理发。

规则拜物教的表现之二:理发师要么重新表述他的规则,要么不做出任何规则。例如,将规则修改为“给除自己以外的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如此,虽然避免了a∈a导致的悖论,却丢弃了a∈{a}的集合论根基,退回到了传统逻辑的偏安一隅格局。

规则拜物教的表现之三:a=a式的个体自身同一性与非a无关,非a是否存在,a与非a是否发生关系,都不会改变这种自身同一性。把基于a=a的传统逻辑运用到经济学中来就是,一个具有自身同一性的个人,其偏好是给定的(对应于哲学术语“本质”),不会在长期、广泛的交易活动中发生改变,所以大数据技术将会实现计划经济之梦。大数据处理系统可以向卖家提供买家过去交易的全部信息,由于预设了交易者的偏好是给定的,不会在交易活动中发生改变,因而卖家可以推断出买家在未来的某个时刻将会购买某种商品,于是大数据中央处理系统也就充当了计划经济的中央政府,可以对全部交易行为做出预测和控制。

归总而言,张三有给自己理发的权利,却没有做自己的顾客的能力。对权利与能力的识别,是奥派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具体体现。“逻辑植根于社会原则”(皮尔士语,引自路易斯·梅南《形而上学俱乐部——美国思想的故事》,上海译文出版社2020年),社会是由无数个人以及他们之间发生的关系所组成的集合,没有外在于、先在于社会的逻辑规则。在张三陷入自相矛盾的悖论困局之前,事理上的不能(张三给自己理发不能使自己成为自己的顾客,也不可能居于垄断者地位)就已经阻止他了,换言之,事理上的不能防止了张三在逻辑上滑入悖论困局,不至于受这种悖论的困扰而放弃自己的职业。这里的哲学本体论意谓就是,先有事理而后有逻辑,不是先有逻辑而后有事理,逻辑是事理的抽象概括,事理不是逻辑的衍生产物。逻辑规则是经济事理的分析工具,而不是经济事理的起源

从这两篇对于理发师悖论的经济学解答,我们可以认识到,经济学是事理之学,而不是某种逻辑规则的应用之学。否则,经济学思维方式将会被不恰当的逻辑规则带向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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