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用聊天记录当证据,对方改了微信号怎么证明他是他?

只有聊天记录,没有借条凭证
打官司时要怎么办?
微信上借钱给别人
但转账记录找不到了
要怎么提交电子证据?

遇到以上这些情况不要慌
有方法
但首先要提醒的是
千万别做以下两件事

案例一

“他欠我钱是事实,我自己写张借条去起诉!”

  去年7月,候某通过微信向杨某借了1.5万元,两人在微信中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因借款到期后,候某并未归还,杨某于是起诉到长兴法院,要求候某还钱。

  害怕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杨某于是自己冒用候某的名义书写了一份借条,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终杨某因伪造证据,妨碍诉讼受到惩戒。

案例二

“转账记录找不到了,就对法院说是现金交付吧!”

  今年4月,冯某拿着一张10万元的借条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借给朋友王某10万元用于经营所需,但多次催讨都没要回,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立案时,冯某在《民间借贷案件事实申报与承诺书》上载明“以现金形式交付10万元”“王某未归还过借款本金”等。案件立案受理后,法官询问了冯某现金的来源。冯某却当即表示不是现金交易,是通过微信转账形式,但微信转账记录已经丢失,怕官司出现问题,所以干脆就说是现金交付的。

  在法官释明虚假陈述、虚增债务的法律后果后,冯某坦白自己实际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只向王某转了6.6万元,且王某已归还1.15万元。最终冯某因虚增债务、虚假陈述,破坏诚信诉讼原则受到惩戒。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电子证据早已从原先审判实践中的“边角料”变成现在的“主角”。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软件的转账记录也已成为名正言顺的电子证据。

  以上两个案例中的原告,本可以合理使用电子证据进行诉讼,却因害怕证据不充分而自作聪明,擅自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尽管,他们认为自己只是“换个说法”“换种形式”,并没有捏造借贷的事实,但诉讼非儿戏,法庭之上容不得虚妄,司法权威也不容挑战。

用聊天记录当证据

对方改了微信号怎么证明他是他?

  值得注意的是,微信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是需要证明微信号是对方使用的。以前微信号无法更改,可以有效锁定对方的身份信息。

  但现在,微信号可以更改了,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在庭审之前修改自己的微信号,并对借款事实进行否认,这样就很可能导致当事人起诉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实际的微信号无法对应。

  为避免以上法律风险发生,建议:

  1、在民间借贷往来中,尽量通过签字、盖章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要借机向对方索要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卡、手机号码等可以证明对方真实身份的信息。

来源:山东高法、长兴县法院、浙江天平、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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