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季 | 多种“新”用工模式背后隐藏的商业逻辑,你get到了吗?
2020年7月2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确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措施,促进增加居民就业和收入。会议指出,今年就业形势严峻,灵活就业规模大、空间大,是稳就业的重要途径。要压实地方特别是市和区县政府责任,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经营。灵活用工也成为当下众多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的最佳选择。
小必总结了目前常见的“新”用工形式👉
灵活用工平台模式
个人独资企业模式
自然人代开模式
接下来,小必就一一为大家分析多种“新”用工模式背后隐藏的商业逻辑,并进行涉税分析。
灵活用工平台模式
灵活用工平台模式是企业通过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用工服务外包协议,用工企业在平台发布用工需求,个人再通过用工平台提供相应服务。企业与提供服务的个人不发生直接关系,个人与灵活用工平台为委托联营的关系。此种模式下灵活用工平台一般都有委托代征资质。
灵活用工平台模式下,资金流为企业向平台支付服务费,灵活用工平台收到服务费后以生产经营所得的形式支付给个人(提供服务者),并代征个人所得税。发票流为灵活用工平台可向企业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如下图所示:
我们日常接触比较多的如DD公司(某家大型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就是采取的就是这种用工模式。消费者(企业)将出行服务费用支付DD公司,再由DD公司支付给广大司机盆友,DD公司为司机盆友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代征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模式下涉税分析:
01
增值税
① 企业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
② 灵活用工平台按照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服务缴纳增值税,可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 个人低于起征点不征收增值税;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02
个人所得税
① 企业与提供服务的个人不发生直接关系,无代扣代缴义务。
② 灵活用工平台有委托代征资质,需要履行委托代征管理职责。
③ 个人无需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由灵活用工平台代征。是否适用核定征收政策以及核定征收率取决于灵活用工平台所在地的税收政策。此种模式下,若个人成立个体工商户可以成立在个税核定征收率更低的地区享受更大的优惠。
03
企业所得税
① 企业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及支付凭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② 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因为此种模式一般情况下用工平台公司不会要求个人向自己不会开票(不开票的原因,小必分析这和平台公司所在园区税收返还政策息息相关,所以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呀……),虽然28号公告规定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增值税起征点部分仍然存在企业所得税风险。当然个人若成立个体工商户,可以分散用工平台公司企业所得税风险,
04
社保
企业、灵活用工平台与个人无用工关系,没有社保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模式
个人独资企业模式是个人直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由其与委托企业直接签订服务协议。资金流为企业向个人独资企业支付服务费,个人独资企业完税后再支付给个人。发票流为个人独资企业向企业开具相应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如下图所示:
💡举个栗子:著名网红主播LJQ,2020年1-3月淘宝直播带货34亿,网传佣金比例20%+。小必不知数据可信度多高,反正全网曾疯传他是坐拥1.3亿豪宅的人了。这惊人的数据背后体现的企业用工模式便是此种, LJQ在上海园区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个人独资企业与企业签订销售代理服务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可适用核定征收政策,并享受税收返还。
此模式下涉税分析:
01
增值税
① 企业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
② 个人以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缴纳增值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即使超10万,目前除湖北省外增值税征收率都低至1%(此政策目前已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02
个人所得税
① 企业与提供服务的个人不发生直接关系,无代扣代缴义务。
② 个人以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可选择成立在核定征收率低且有税收返还政策的地区。例如青海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03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及支付凭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04
社保
企业与个人无用工关系,没有社保义务。
自然人代开模式
自然人代开模式是个人以自己名义与企业直接签订服务协议,为企业提供服务。企业向个人直接支付服务费,个人税务代开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此种模式在目前应用也是尤为广泛,例如微商平台的个人,通过朋友圈营销货物,销货方企业会支付一定比例的销售提成给个人,企业通常会要求个人去税务代开增值税发票。此种情况下,个人去税务代开的发票,满足核定征收的条件时,税务会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模式下涉税分析:
01
增值税
① 由于个人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无法抵扣进项。
② 个人低于起征点不征收增值税;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02
个人所得税
① 税务代开时已核定征收个税,企业无代扣代缴义务。
② 个人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可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在满足核定征收的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03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及支付凭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04
社保
企业与个人无用工关系,没有社保义务。
小必提醒:
① 上述三种新用工模式灵活用工平台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都要选择成立在有税收优惠政策、个税能核定征收的地区。
② 近日全国各省份税务局开始要求暂停发放委托代征资质,对于存量违规代征平台进行清理整治。企业应审慎选择用工平台,并及时存档相关用工协议、支付凭据等证据以证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
③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涉嫌虚开。自然人代开模式尤其需要注意此风险。
小必最近了解到一个案例: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51号),福建庚坤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税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24,331.57元,增值税额120,729.94元,价税合计4,145,061.51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及受票企业:福州闻晖建材有限公司等3户。
由此可见,税务机关代开时并不负责审核相关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
④ 虽然上述三种新用工模式,都能使个税从45%,降到3%甚至更低,但是需要使用新用工模式的企业及相关个人,还是应当关注如下风险:
(1)灵活用工平台模式是否存在暴雷的可能行,毕竟使用过用工平台开具发票的企业非常之多,会不会存在某些企业利用该平台虚开发票,牵一发而动全身。平台公司本身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目前存在部分委托代征企业打着灵活用工的旗号,但是干着倒卖发票和对私转账的违法犯罪生意。
(2)三种模式下,是否都是有实质经营业务支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中便提到,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将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3)核定征收政策的稳定性,毕竟核定征收政策会造成个税税负的断崖式下降,还是可能会被恶意利用,造成税款流失,侵蚀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