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子女继承了房产,如果想把房产卖了,需要交什么税?

您好!

继承所得的房产,出售时可能涉及到的税主要包括增值税、个税。条件情况下,不缴税。

分两部分简单说明一下。前提是,题主所指房产为普通商品住宅。

不同条件情况下,需要缴纳什么税?

先说一下结论:这套房对于子女而言——

  • 如果“满五唯一”,不缴税。
  • 如果不“满五唯一”——包括不满五或者不唯一,则需要缴纳差额20%、或全额1%个税。
  • 如果房子“不满二”,再增加5.6%左右增值税。

重点说明

1.“满几”。

满几,指的是子女持有此套房产的年限。但是,继承所得的房产,起算年限与购买所得的房产不同。举两个例子对比一下:

示例(1):子女2018年购买了一套房子,完税发票时间是2018年9月,房产证下来时间是2019年1月。那么,子女持有此套房子的年限,从2018年9月开始起算(以房产证和完税发票较早时间起算)。

示例(2):子女2018年9月继承了父母一套房子。这套房子,是父母当初在2000年1月购买的。那么,计算这套房子对于子女“满几”,是从2000年1月开始起算。

也就是说,继承所得房产,是以父母当初购买此房的时间开始起算,而不是以子女办理完继承手续、登记在自己名下开始起算

2.是否唯一。

是否唯一,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指的是在同一省份内拥有的普通商品住宅的数量。注意三个关键点:

  • 家庭单位。包括了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任何一人名下有房,不管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均计算在内。
  • 同一省份。按照当时颁布的“满五唯一”政策,限定有房范围为同省份内,外省不计入。可能因不动产登记系统联网情况,同省不同市的房产,有时候也不计算在内。
  • 普通商品住宅。指的用于自己家庭居住的商品房。一般来讲,例如农村宅基地房等不计入在内。

3.关于个税缴纳。

这是关于继承所得房产再出售,议论最多、争议最大的地方。

按照现行个税征收相关政策,其实继承所得房产再出售,与购买所得房产再出售是一样的——能查到原值的,按照差额20%征收;查不到原值的,按照1%全额核定征收。

但是——

  • 之前的政策是,继承所得房产再出售,不满足满五唯一情况下,按照(出售价格-相关费用)×20%缴纳个税。即几乎按照售价全额20%缴纳个税。但是此项政策已经废止,现行政策是(出售价格-房产原值-相关费用)×20%、或者在不能查到原值情况下,按照出售价格×1%全额核定征收。
  • 而购买所得房产再出售,其实同样规定差额20%(能查到原值)或者全额1%(不能查到原值)。只是运行多年,现在多数已经按照1%全额核定征收。

(注意,以上计税依据中的“出售价格”,多为评估价格)。

为什么还有争议?

因为之前确实有“赠与所得(包括赠与、遗赠、继承、夫妻离婚分割等情况)的房产,几乎全额20%征收个税、且不得核定征收”的规定。但是已经废止,而现在很多地方依然沿用老政策办事,向老百姓多征税。

至于有人说“父母之前买房很便宜,才几万块钱,现在上百万,差额20%,跟全额20%有多大差别?还不是一样?”之类的问题,不解释,还请自行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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