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内部承包协议书》如果因存在挂...
最高法院:《内部承包协议书》如果因存在挂靠而无效,是否影响该协议书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事宜重新达成的《补充协议书》的效力?
裁判理由
关于《补充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因佳成公司与长建集团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已被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16】第560号仲裁裁决书解除,长建集团与吴刚基于该总承包合同所签《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的应由吴刚承担的施工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
关于案涉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结算事宜,吴刚与长建集团经过重新协商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至于《内部承包协议书》是否因存在挂靠而无效,并不影响吴刚与长建集团就工程款结算事宜重新达成的《补充协议书》的效力。长建集团申请再审称吴刚在签订《补充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行为以及《补充协议书》约定的杂费不包含税费和管理费,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长建集团主张《补充协议书》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但二审判决认定长建集团向吴刚转付、垫付、代付的工程款总额,并未超出《补充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长建集团替吴刚代付工程款及外欠工程款总额。故原审法院根据《补充协议书》对案涉工程款问题进行裁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4754号@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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