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26年因生病打盹被开除 公司赔15万 知道这些就不会轻易被开除!
据新闻夜航报道,广东一名工作26年的老员工,
因生病不适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
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随后提起仲裁和诉讼,12月25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属于违法,应赔偿员工151261.3元。
广西人老梁今年已经53岁了,从27岁开始就在广东一家制品公司工作,经历公司变更转型为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一直工作到去年。
就是这样一位在一家公司工作26年的老员工,在去年9月9日,却因身体不适眯眼闭目休息一会儿,被公司当天作出纪律处理通知,给予老梁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并于当天告知其以后不用再回厂上班。
老梁认为自己行为轻微,公司以所谓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理由单方面解雇他,属于以变相的方式无理解雇一个在公司工作长达26年的老员工。老梁称,自己虽然签收了员工手册,但根本无从知悉其内容,因此员工手册对他不产生约束力。
老梁还表示,他只是因为头痛吃了药,所以在车间眯眼休息了5分钟,并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
于是,老梁将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84465元(3689.3元/月×25个月×2倍)。
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员工手册老梁已经签收,其知道工作时间睡觉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经发现会被处分的,但其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后既不接受调查、处理,也不听指令撒腿就跑,属于蔑视公司规章制度。
且老梁从车间跑出的过程被很多员工看见,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给予老梁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
辛苦工作26年,最终竟然为打了个瞌睡就被解除了,除了让人觉得不近人情之外,我们大概可以推测这其实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对于欲加之罪,劳动者是否就无可奈何了呢?这家公司的内部规章合法有效吗?老梁又该怎么维权?公司是否想开除员工就开除员工?
嘉宾:北京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合伙人 郑小龙律师
专业擅长领域:公司法律事务、劳动纠纷(代理过多起重大疑难劳动案件)、债务清欠、投资理财纠纷等。
方弘:尽管老梁已经在员工手册上签字了。但是,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呢?为什么?
郑小龙律师: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我认为要看两个方面:
第一、看程序。法律规定如果规章制度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应该要经过讨论和协商。如果有了讨论和协商,再看这个规章制度是不是告知员工。告知的方式有多种,比如通过公告或者员工签收。
第二、看员工手册中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规定的内容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果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这个具体内容是无效的。
所以,我们看用人单位的规定是否有效,就是要对照以上的两个方面。如果不符合以上两个方面,我们认为是无效的,不能约束员工。
方弘:我们具体来看本案这家公司内部手册的具体规定,“公司开除梁师傅的理由是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时间睡觉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蔑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发泄自身不良情绪、工作期间顶撞上司,拒绝工作安排和指令以及其它与上述性质类似的错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
单这一条,您觉得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郑小龙律师:我认为这家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有效的。
目前,我们没有其他渠道或者是证据可以证明这个规章制度没有经过讨论和协商。而且员工是签过字的。
而且,它也没有违法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本案的核心不是有效无效,关键是老梁上班时间打瞌睡的行为是不是符合他们单位自身员工手册的规定。也就是他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员工手册规定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老梁上夜班睡觉的情形是一般违纪,应该给予书面警告。而并不属于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纪的行为。
所以,我认为,单位对于老梁上班睡觉的行为,给予老梁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做法,违反了单位自身的员工手册规定。
为什么人民法院了支持老梁的诉求?因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即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来确定哪些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而员工手册上规定,上班睡觉并不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单位解除和老梁的劳动关系,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予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方弘:50多岁的老梁,如果再去重新找一份合适的工作,肯定很难。而继续在单位里工作,他可能又担心和单位关系闹得非常僵,已经是对簿公堂了。接下来,如果单位找他麻烦,怎么办?老梁该如何维权对自己更有利?
郑小龙律师:从我们的经验来看,一般对于工作年限低的劳动者,我们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因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可能会达到最大化。
如果工作年限比较长,像老梁工作26年这种情况,我们主张双倍赔偿。
双倍赔偿要看工资高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有个诉讼技巧的比较问题。
老梁如果认为公司规章制度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利益。他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的监管职能之一是审查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是否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如果老梁想根本解决问题,在综合权衡比较以后,他觉得自己工龄比较长,如果继续上班,单位很有可能抓自己把柄、穿小鞋,上班会更加被动。在这种情况下,他选择主张双倍赔偿,我认为方法是可以的。
双倍赔偿一般是向当地也就是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提出申请仲裁。
如果用工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根据《劳动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既可以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优先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
举个例子,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件。外地企业来上海来招人,合同在上海履行。在上海履行合同的劳动者打官司,不太可能选择去外地即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因为,维权成本比较高,一般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方弘:我们可能已经猜测到公司为什么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就把老梁开除了。正常情况下,老梁到了退休年龄解除合同,公司会承担更高的经济赔偿或者补偿吗?
郑小龙律师:如果老梁连续工作到退休。他将享受退休待遇,就没有经济补偿金。
如果老梁之前没有交社保,到60岁退休没有享受养老金或者退休待遇。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终止劳动关系,应该要给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从《劳动合同法》2008年开始实施以后,应该从2008年起算。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我认为,公司对老梁的处理欠妥,目的可能是带有恶意的,可能是为了逃避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但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蚀把米。
从我个人看法,让老梁到年龄退休,经济补偿金可能更少些。当然,要看老梁的具体情况,他之前是否交了社保,如果交过社保超过15年,到了60周岁,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方弘:有媒体也梳理出一些公司内部的奇葩规定,例如 “对不起,你被公司末位淘汰了。
公司是否能够说想开除员工就可以找出各种理由开除员工?
郑小龙律师:七八年前,有些企业的管理方法是实行末位淘汰制。我个人认为,现在末位淘汰制用得比较少。因为,人力资源管理队伍越来越壮大、人力资源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末位淘汰从法律上来看,应该是工作能力问题。如果是工作能力的问题即不适应工作,用人单位应该给员工一次机会。这个机会就是调岗或者培训。
如果调岗或培训,劳动者仍然不胜任工作,才可以淘汰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末位就淘汰。
从法律上讲,这种做法也是违法的。这有可能导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至于用人单位是否想开除员工就开除?这肯定不行!
国家之所以出台这么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是要把公司管理者的权限关进笼子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来说,尤其应该熟知我们国家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尽量避免违法风险,降低违法成本。
方弘:今天是我们《个案说法》2017年最后一期节目了。大家辛苦工作一年不容易,希望用人单位能够给予劳动者罪起码的尊重,而劳动者在兢兢业业工作的同时,如果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司在仲裁庭审中确认老梁于1991年12月入职,鉴于被告公司于1996年3月29日才登记成立,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1996年3月29日。
鉴此,法院认定老梁的入职时间为1996年3月29日。本案中,老梁在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依照员工手册该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员发现后逃跑100米才停下来,但该行为并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条件,其严重程度亦不足以达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程度,故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老梁的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公司应支付老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1261.3元(3689.3元/月×20.5个月×2倍)。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