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捡手机索酬2千 见失主报警竟摔碎 捡东西该不该索酬?

据广州日报报道:6月19日,刚工作不久的宁波姑娘小徐,丢失了一部iPhone 7手机,接着马上在朋友小芳的帮助下联系上了捡手机的中年妇女,但之后发生的事,让很多人都很气愤!

小芳说,当时电话接通后她很客气问:“阿姨,手机在您那里对吗?我想拿回来可以吗?”

对方回答很强硬,开口就说:“我不能随随便还给你的,得给酬谢费2000元。”

没想到对方狮子大开口,小芳暗吃一惊,她一方面需要和小徐商量,另一方觉得当务之急是先稳住对方,害怕对方直接挂断电话或者拒绝见面,于是没有接酬金的话题,直接问对方哪里见面。最后,见面地点约在清林闲庭小区旁的一个路口

两个女孩商量着给对方500元酬金,“我们刚工作不久,没多少积蓄,500元已经是能承受的极限。”小芳说,为了表达诚意,路上她们还特地买了一筐杨梅。

小徐和小芳到了约定地点。“远远地就看到一个50岁左右、胖胖的中年妇女走过来。

见面后,她从包里拿出小徐的手机,然后在我们面前晃了一下,又迅速装回包里。”

小徐好声说:“因为是个人的东西,用的比较久了,所以想要拿回来,您能不能……”

而小徐话还没有说完,就被对方不耐烦地打断:“反正我就一句话,你爱要要,不要拉倒了!”

小姑娘仍非常克制地说好话,“2000元都可以买部手机了,您看我们买了一筐杨梅,也好好和您讲了。您捡到苹果手机,额度也比较大了,(不归还的话)也有点算非法侵占了。”

而中年妇女则语气恶劣地回击:“哪里非法侵占了?我地上捡的,又不是偷的,是吧?”

眼见对方不可理喻,小徐一气之下拨打电话报警,说有人偷手机。

“中年妇女非常生气,就问你这手机还要吗?接着,她后退了几步,摆开了架势,然后高高地举起手机,啪地一声狠狠地砸在了地上。”

小芳说,当时她也顾不上这么多了,急忙提醒旁边的小徐赶紧捡手机,然后两个人拿着手机慌乱之下逃开了。而中年妇女还在身后骂骂咧咧地追了一段,所幸没有追上。

事后,小徐拿着被摔坏的手机去修理,花了300元换了个屏。维修师傅说,很少见到屏幕摔得这么厉害的,估计里面的一些性能也会受影响,只是目前还检查不出来。

捡到的东西,捡拾人在法律上是否有义务必须要归还给失主?

捡拾人是否有权索要报酬?如何看拣手机的大妈索要2000报酬的行为?是敲诈吗?

嘉宾: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绍涛律师

方弘:捡到的东西,捡拾人在法律上是否有义务必须要归还给失主?

王绍涛律师:毫无疑问的捡拾人有义务把捡到的东西归还给失主。

这种事情发生以后,更让我们感到沮丧的是人的道德底线,怎么会有不少人的道德已经沦落到了这样的地步!

在孩子出生以后会说话的时候,很多家庭教孩子的歌可能就是“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

但是,这些已经四五十岁的中年人,给自己的孩子树立榜样的这些人竟然道德沦落到这样的地步,这真是让我们感到非常失望和沮丧。

通过这样的案子,我们想呼吁和引导:做人不能够没有底线!我们要在底线之上行使自己的权利,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而不是像本案当中的大妈。

所以,捡到东西要还,这没有任何争议。不仅仅是要还,而且归还是一个法定的义务。

《刑法》第270条明确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

上述情况为什么会构成犯罪?因为这牵涉到了一个所有权的问题。无论你是捡到的还是代为保管的或者是其他情况,物的所有权不是你(捡拾人)的。捡拾人没有权利占为己有,根本原因就在这。

方弘:本案当中的大妈捡到手机可能觉得,不归还才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就像她在对话当中说的,“我地上捡的,又不是偷的”。那么,她索要的2000块钱的报酬的行为,属于敲诈吗?还是一个合理合法的要求呢?

王绍涛律师:敲诈还算不上。其实还是属于道德的范畴。

作为拾得物的一方或者作为代为保管的一方,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造成了实实在在的损失,例如保管的时候支付了保管费用。本案中,在还手机的时候发生车费等路费或者造成了一些其他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捡拾人或者保管人要求失主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我觉得这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如果请求的赔偿或者补偿远远超出了合法合理的额度或者根本没有发生什么损失或者支出,一开口就2000元,我觉得这就过分了。这已经超出了做人的底线。当然,敲诈罪还不一定构成。

方弘:大妈继续下来的行为,还更让人觉得有一点震惊。她竟然把手机给摔了,狠狠的摔在地上,摔碎了。怎么看大妈的这种行为呢?

王绍涛律师:一方面是道德沦丧,道德滑坡。

另外一个方面,大妈至少有可能涉嫌两个方面的犯罪。

1、侵占罪。失主已经找到大妈,大妈还拒不返还,在这种情况下大妈有可能更构成侵占罪。比如云南省构成侵占罪的标准一般是8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就有可能构成侵占罪了。

2故意毁坏财物罪酬谢费没有谈成后,大妈就把手机摔了。大妈的这个行为是有可能构成此罪的。按照云南的标准,只要数额达到了4000块钱以上,比如这部手机如果鉴定造成了4000元以上的损失,那有可能大妈的行为就要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所以,本案不是简单的一个道德问题,即便不构成犯罪,民事赔偿也是逃不了的。

因为,手机实实在在被大妈毁坏了,毁坏别人的财物,就一定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方弘:生活当中,大家有的时候捡到东西无论是金钱还是其他的一些财物,有的时候你确实不知道这个东西是谁的。可能想还,但是没有办法找到失主。或者还有一部分人不想去找失主,东西就归自己的了。像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怎么定性呢?

王绍涛律师:实践当中,捡到东西不想办法归还或者没办法归还的,这种情况其实是在法律上是空白的。

上述讲的侵占罪是指的遗忘物,即失主够找回来,知道在哪儿掉的,而且还联系到捡拾人了。

但,如果真的遗失了,根本找不到失主,失主无法找到你,无法来向你索要。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法律是一种空白。

尽管拾得人没有权利自己使用。但是,法律也没有规定使用以后就是违法或者犯罪。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并不是说任何情况必须都要有法律来进行规范,法律规范的毕竟是一小部分,是一个底线。生活中,还有许许多多的事情是我们的道德要求,是我们的学校、父母以及我们传统的优良的品格传承下来。

怎么去做人,怎么在社会上堂堂正正、正大光明得做一个人,是有这样的道德要求。

所以,这个问题可能是一个法律之外的,而在道德范畴之内的问题。

方弘:大妈似乎理所当然认为捡的东西就是她的。一方面,可以看出大妈的法律意比较淡薄。另外,最重要的就是道德沦丧。

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一期节目,呼吁大家捡到东西尽量想办法还给失主。如果暂时找不到失主,应该尽量交到一些比如说有保管遗失物的场所,以便失主来找的时候能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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