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被遗忘校车内死亡 被告人获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据澎湃新闻报道,5月底,海南万宁市大茂镇金色摇篮幼儿园一4岁半男童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其中暑脱水陷入昏迷,后虽经医院40多个小时的全力抢救,最终不幸离世。事后,除园长因怀孕取保候审外,班主任、接送老师、司机三人皆被刑事拘留。

公开报道中,这至少是今年发生的第二起幼儿被遗忘校车内的致死案例,近些年,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幼儿因被遗忘校车内死亡的悲剧。澎湃新闻梳理公开报道发现,在2016至2018年三年里,至少发生了12起幼儿被遗忘校车致死案例。其中,2017年6月28日至7月13日,河北省发生了4起。

澎湃新闻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了上述公开报道中6起事件的相关判决文书,其中,直接责任人多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多被判缓刑。因监督不力被指犯玩忽职守罪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则多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有家长认为,此类事件相关责任人受到的处罚过轻。

嘉宾:赵兴祥律师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任

方弘:近几年每年都会发生幼儿被遗忘车中致死的案件,相关责任人大多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缓期执行,很多家长认为判处过轻,您怎么看?

赵兴祥律师:从刑法角度来说,法院对类似案件当中涉案人员的判处没有任何不妥当的地方。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方面需要区别两种情形:故意或者过失。

根据《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故意的主观心态相比过失来说是非常恶劣的。

所以,过失犯罪的处罚有两个特点:

第一,过失犯罪必须是发生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追究的责任都比较轻。

本案中,法院认定过失致人死亡是没有问题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刑期为3到7年,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引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方弘:相关部门负责人监督不力、玩忽职守也被免于刑事处罚,玩忽职守也属于过失犯罪,可以免于处罚吗?

赵兴祥律师:玩忽职守主要追究的不是学校的教职工,也不是校车司机,直接追究的是相关教育主管部门中主管学生安全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他们所犯的这个错误是非常低级和愚蠢的。

相关的国家机关主管人员判的轻,是因为他们只是负责对学校老师管理责任。即使主管人员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但如果学校的教职工责任心不强,这样的事情还是无法避免的。

所以,他们的责任相比职工要轻,一般为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

法条引用: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方弘:夏天到了,天气非常炎热,孩子一旦被困在车里窒息而死的可能性更大。加大惩罚力度有没有可能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

赵兴祥律师:《刑法》有防微杜渐的功能,但同时《刑法》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刑法》对于一些事情的发生的确是有防范的作用,但并不能做到完全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一方面:加大惩罚力度可能达到惩罚震慑的作用,让相关人员提起责任心。

另一方面:一味的加大处罚力度是不符合刑法本身的运行规律的,在一些极端的案件当中加大处罚,可能会发生反作用。

所以,刑罚力度的大小和这类事情会不会再次发生只是有相关性,并不能百分百的杜绝。

赵兴祥律师:如何才能杜绝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第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2012年4月5日发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得比较粗略,实施起来也不规范。对于校车安全的管理,非常迫切而且也有必要落到实处。

第二,法律规定的缺位。许多国家的交通法规中规定,家长或者驾驶人员把孩子遗留在车内单独下车,就必须要受到重罚。但我们国家是没有这样的规定,就导致了许多驾驶人员没有这样的意识。

第三,相关的安全意识培训较少。如果校车驾驶员、学校领导、教职工能做到像空乘人员对乘客那样的安全检查,此类事情可能就不会发生了。

本案中小孩被遗忘在车上,学校的班主任应该发现小孩没有来上课,但并没有打电话询问家长。这表明学校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上非常欠缺。另外,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非常欠缺。

第四,可以考虑引入一些新的技术。比如:可以通过校车监控、异常报警等技术手段来减少和避免类似惨剧的发生。

方弘:除了类似孩子在校车里窒息事件多次发生以外,甚至我们还看到爸爸妈妈带孩子将孩子遗忘在车内,自己意识过来的时候孩子已经憋死在车里,非常让人痛心。

显然,仅仅强调责任心是不够的,安全制度如何落实到位,立法上对于让孩子独自处于封闭危险的空间同样也该进行论证即便没有发生损害后果也该担责的必要性。毕竟,孩子是无辜的,不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

 

嘉宾:赵兴祥律师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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