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摘芒果从树上摔亡 妻女向借竹竿人索赔25万
案件来源: 东南早报(泉州)
去年6月28日75岁的郭大爷(化名),在采摘芒果的过程中,不幸摔伤致死。
他的妻女将出借勾芒果的竹竿的阿贯(化名)起诉到,福建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索赔25万余元...
而阿贯表示,他只是出借勾芒果的竹竿给郭大爷而已。
原告是郭大爷的妻子及四名女儿,原告在起诉中称,2018年6月28日,阿贯约郭大爷去摘芒果,导致郭大爷跌落摔伤不幸去世。
由于阿贯主动邀约郭大爷摘芒果,对其人身安全应当负有注意义务,但其未尽提醒、协助、照顾等义务,导致郭大爷摔伤死亡,应赔偿各项损失25万余元。
阿贯说,他和郭大爷相识多年,当日下午,郭大爷骑车到他家,将车放在门口,找他借勾芒果的竹竿。郭大爷拿着竹竿就自己去了。
“那棵芒果树是公家的,不是我的,离我家约200米。”阿贯说,当时自己要喂鸭子等,并没有跟着郭大爷去采摘芒果,也不是他主动邀约郭大爷的。
“找我借竹竿的时候大约是下午五点半。”阿贯称,约半个小时后,他忙完家务,一看,郭大爷还没将竹竿还回来,于是便走到芒果树处,看见郭大爷躺在地上,脑部流了很多血,他赶紧拨打120报警,并与郭大爷的家人联系。救护车到了后,他跟车将郭大爷送往医院抢救。
阿贯称,自己并非郭大爷的监护人,郭大爷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郭大爷的死亡与他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的接诊报告显示,郭大爷被送到医院时,情况非常严重,系重型颅脑损伤,并伴有多处骨折等伤情。患者自述,系摘芒果时,从约3米高树上掉下来的。
记者了解到,因事发地点在北峰一处较为偏僻的地方,因此此案并无目击证人。
嘉宾:蹇振兴律师
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本案双方对于是否存在邀约事实存在争议,郭大爷家人说是阿贯邀约郭大爷摘芒果,而阿贯则称是郭大爷自己要去摘芒果,事实到底是什么如何确定?
蹇振兴律师:首先,形成了社会交往过程中的普通的邀约行为,意为邀请朋友等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相会,多用于礼貌用语。
本案中阿贵邀约郭大爷摘芒果的邀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邀约行为。
其次,法律上的邀约存在于《合同法》中,《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希望别人向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所以,只有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才体现、形成、适用法律意义上的邀约。
举个例子,我邀约你去逛街,逛街过程中你不小心跌倒,受伤,作为邀约人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
因为,这里的邀约只是平时老百姓口中的约着一起去干什么的礼貌用语,不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和事实。
方弘:郭大爷家人认为阿贯主动邀约郭大爷摘芒果,对其人身安全应当负有注意义务,但其未尽提醒、协助、照顾等义务,导致郭大爷摔伤死亡,应该承担责任。突然想起类似案件,朋友邀约喝酒,被邀约一方喝醉出事了,邀约方被判决承担责任。
这是否意味着本案作为邀请方阿贯也要担责呢?
蹇振兴律师:首先,郭大爷家人认为郭大爷年迈,阿贵邀约郭大爷去采摘芒果,对老人家就应当尽提醒,协助,照顾等义务。郭大爷家人的理由看上去视乎合乎常理,就是这么个理。
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说,郭大爷家人要求赔偿,赔偿从《民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说,就是一个生命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人身侵权损害赔偿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1、侵权人有过错
2、有侵权行为
3、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无论郭大爷与阿贯是相约采摘芒果,还是郭大爷自行到阿贯家中后,阿贯带其到事发地点采摘芒果,郭大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应当具有观察、注意、自我保护的义务及能力,应当知晓攀爬芒果树的危险性。
其攀爬芒果树跌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自身的行为是直接原因。
关于阿贯是否存在因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郭大爷死亡,即阿贯是否存在过失导致郭大爷死亡。现无证据证明阿贯在郭大爷攀爬上芒果树受伤时在场。
阿贯不在场时,在有竹竿作为采摘工具的情况下,阿贯难以预料到郭大爷会攀爬上芒果树。
通常情况下,拿竹竿敲打芒果树采摘芒果,本身并不存在明显的危险性,一般不会发生人身伤亡。因此,阿贯亦不存在未尽合理谨慎的注意、提醒义务,并未将郭大爷置身于危险的境地而放任不管。
并且在发现郭大爷受伤后,阿贯拨打急救电话,陪同郭大爷到医院抢救,其处置并无不当。
因此,阿贯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郭大爷死亡,与郭大爷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朋友邀约喝酒,被邀约一方喝醉出事了,邀约方就要承担责任。对这个邀约承担责任的情形在这里要做一个说明,不是邀约去喝酒出事了,就当然的要承担责任。邀约去喝酒,要承担责任的情况是: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该两种情况就形成了《民法通则》119条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侵权责任法》中说的主观上具有了过错,故意或者过失,才承担责任。
方弘:法院多次协调,双方庭外和解:阿贯未在金钱上对原告进行赔偿或者补偿,而由阿贯到死者家中祭拜死者,慰问死者家属,阿贯履行这些行为后,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法院依法作出准许撤诉裁定。
蹇振兴律师:因为该案不存在人身侵权行为,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人身侵权责任。法院法官多次协调的做法值得点赞。
因为,从法律上说,阿贵是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何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化解老百姓心中的矛盾,法院法官从情理上考虑两方的关系,从中国的传统的人情世故作为出发点,阿贵通过祭拜郭大爷,慰问家属,从而化解了郭大爷家属内心的矛盾,所以说值得点赞。
方弘:网友觉得郭大爷一家死哪讹那,怎么不找种芒果树的人,您怎么看这起案件?
蹇振兴律师:种芒果的人当然也不存在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郭大爷家属,郭大爷死亡当然内心不好受,依法提起诉讼,想通过诉讼解决矛盾纠纷,是没错的。
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法律是息息相关,民事法律保护权益受侵害的弱者,同时也支持和鼓励正常健康的社会交往,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如果在阿贯无过错的情况下,判令其承担责任,那么将限制人与人的正常交往交流,有悖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方弘:综合各媒体报道,我们可以发现类似郭大爷的案件不止这一起,2018年6月,岑溪市一男子因垂涎路边芒果树上的芒果,在爬树过程中不慎将一树枝折断从而摔落,不幸当场身亡。
2017年5月,近60岁的吴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某山村景区情人堤河道旁的杨梅树上采摘杨梅时,由于树枝枯烂断裂,导致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2014年8月,东兴一男子在摘木菠萝时失去重心,不幸从树上坠下身亡。
2012年,在广州越秀区东风路附近金羊花园旁的河涌边,一名四五十岁的妇女爬上近8米高的芒果树摘芒果,不幸树枝折断摔下身亡。
所以,爬树很危险,尤其是老年人,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法律鼓励人与人之间相互友爱,提供帮助,如果提供帮助都要担责,那么会伤了我们整个社会的心!
嘉宾:蹇振兴律师
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