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体育运动队教练员管理细则

学校体育运动队教练员是提高运动训练水平,取得优异竞赛成绩的指导者。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体育运动队和教练员队伍的科学管理,调动教练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教练员的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全面提高我校体育运动队的训练竞赛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浙江师范大学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教练员选聘

1.聘任上岗

教练员采用聘任制,学校成立教练员聘任小组,根据根据《浙江师范大学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聘任,原则上四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适当提前或推后。个别项目若遇急需调整教练员时可以由校体委和体育学院研究确定。聘用的教练员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

2.聘任条件

(1)热爱运动队工作,具有敬业与奉献精神,以身作则,身体健康。

(2)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经验。

(3)严格考勤制度,服从组织分配,实行主教练负责制。

(4)科学制定训练竞赛计划,做好赛后总结,努力完成目标和任务。

(5)坚持科学训练和严格管理,做好运动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工作,爱护和关心运动员的全面发展。招收运动员,组建运动队。

(6)处理好教学、群体和训练工作的关系。

(7)教练员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团结协作。

(8)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比赛任务。

二、教练员职责

1.教练员是运动队的核心,是运动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教练员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运动队日常训练和竞赛工作,并对运动员全面负责。

2.教练员要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训练前要认真备课,训练中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不迟到、不早退,有事事先请假。具有敬业与奉献精神,同时亦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长的本专项运动经历,了解本专项全方位发展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训练时教练员必须按时到场(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场时,必须提前请假),并作好补训工作。

3.教练员在训练时坚决贯彻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的科学训练原则,严格要求,以身作则,并调动运动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运动员良好的作风、队风、赛风。加强对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经常了解运动员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给予帮助解决,对违反规定的运动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上报有关处理建议。认真做好运动员的训练竞赛考勤和后勤保证工作,教练员不能擅自让本队运动员代表外单位比赛。

4.教练员要认真制定运动队聘期工作规划、年度训练竞赛计划和经费预算,做好运动员培养方案、训练教案、训练记录、比赛记录、运动员考勤记录。比赛结束后上报比赛工作总结,并提供运动队竞赛成绩册、成绩证明、图片等材料,聘期结束要上交四年工作总结和材料。

5.教练员要加强与学校体育运动队领导小组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反映运动队的训练竞赛等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共同加强对运动员的管理。

三、教练员考核

1.对教练员训练和竞赛工作考核,是队教练员工作成绩认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练员续聘的重要依据。

2.教练员考核每四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分训练管理考核和目标管理考核两项:

(1)训练管理考核具体指标为规范管理(认真制定运动队年度训练竞赛计划和经费预算,做好赛后分析报告、年终总结,做好运动员培养方案、训练教案、训练比赛记录、考勤记录,并及时上交有关有关材料);工作态度(教练员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责任性强,训练准备工作充分,认真指导,具有敬业与奉献精神);队员管理(培养运动员良好的作风、队风、赛风。加强对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关心学生并帮助解决困难。对违反规定的运动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认真做好运动员的训练竞赛考勤和后勤保证工作,形成良好的团队精神和训练氛围)三方面内容。

(2)目标管理考核具体指标为完成情况(根据年度计划,圆满完成训练竞赛任务。经过刻苦训练,运动队整体技术水平有所提高,运动竞赛成绩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并在省级和全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竞赛成绩两方面内容。

3.教练员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30%,并给与相应奖励。

4.对没有完成预定目标或成绩较差的的运动队,教练员应进行深刻总结和反思,并制定具体的运动队整改与训练计划。学校根据教练员所写材料,研究决定续聘或运动队停训。若教练员不提交总结与整改书,作自动解聘处理。

五、本规定由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

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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