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欠税的核销

企业破产了,除了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而外,只要是公司,那么按《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所有的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换句话说,企业用所有资产仍不足以偿所欠债务的,那么尚未偿还的债务也就不用继续偿还。

欠税在私法的领域,参与到企业的破产过程中,实质上也是一种债权,与其他债权不同的是,这个债权是一种公债权,即企业欠国家的钱。

那么既然是债权,在破产的过程中,就要遵循《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清偿。按《破产法》的规定,债务清偿的顺序首是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欠税是紧紧排在职工之后第二顺序需要偿还的债务。破产企业在清偿职工债务后,仍有剩余的,应当清偿欠税;如果没有剩余,那么欠税也就不用清偿了,一切都到此为止。

作为优先债权的欠税不用清偿了,那么作为普通债权的滞纳金与劣后债权的罚款就更用清偿了。

税务机关要做的,只是按照规定将所欠税款进行核销即可。

政策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

2、《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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