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定陶区检察院提出抗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底是什么?

“上诉不加刑”有例外吗?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法院判处刑罚后,

还可以上诉吗?

下面为您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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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在菏泽市定陶区杜堂镇驾驶员科目二考点,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以向考生提供语音监护仪、无线微型耳机,在科目二考试中指挥考生项目操作的方式,组织考生蔡某某、黄某某等六人,在不同场次的驾驶员科目二考试中作弊。
审查起诉阶段,定陶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向董某某、张某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量刑建议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二被告人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定陶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以要求判处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定陶区检察院认为,董某某、张某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仅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导致其失去从轻处罚的基础,依法提出抗诉,建议法院依法严判,获得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

二审法院依法严判

二审人民法院综合审查全案证据,认定原判决根据董某某、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量刑并无不当,基于董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系无故推翻其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内容,从而导致一审判决据其作出的从轻处罚失去依据,遂依法判决分别给与两被告人加重刑期、并处罚金附加刑的刑事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设立的法定程序和专门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个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使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经依法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反悔,将导致该文书产生的从宽情节灭失。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自行推翻了原认罪认罚具结内容,以要求判处缓刑为由提起上诉,系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故不应再适用一审时的量刑从轻幅度,即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回归标准化量刑,使“失信被告人”无法从其不良动机中受益。

来源:定陶检察

编辑:吴宝杰
审核:张玉霞、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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