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惠保线上理赔
理赔须知
线上申请流程:根据提示上传资料影像件后,请及时查看审核进度,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在线客服。待审核完毕后,如有需要请按照提示收集并寄送纸质理赔材料。
理赔材料寄送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京路2677号中国人保安徽省分公司皖惠保理赔服务中心。(邮费请自行承担,不接受到付件)
联系人:理赔服务岗。
电话:0551-65909420(仅用于接收理赔材料)
请仔细阅读责任免除、特别约定、信息安全及理赔声明事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矫形手术、变性手术或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形手术;
(10)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等待期前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既往症(见条款释义)及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疾病或情形;
(11)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12)工伤(见条款释义)、医疗事故(见条款释义);
(13)其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见条款释义)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其离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在等待期内发病但在等待期后因之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但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的不在此列。
对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前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既往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既往症及其并发症而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
(2)肝肾疾病: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3)心脑血管、糖脂代谢疾病(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以上)、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
(4)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5)其他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再生障碍性贫血、溃疡性结肠炎
【信息安全】
1.本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 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2.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
3.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理赔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险种的保险条款、责任免除及特别约定,并且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案件理赔依据的依据。
2.本人同意提供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信息(包括本人提供及服务中产生的信息,不论本单证签署前后),可用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的理赔服务。本人授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基于为本人提供优质服务的目的,向因服务必要的合作方提供、查询、收集本人信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及其合作方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本声明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并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3.本人同意保险人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微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首页
我的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