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 :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陈述案件事实时应当符合真实案情,不得虚构事实。
(2)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
(3)要求当事人不得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
(4)禁止当事人推翻之前的言论。
(5)要求当事人不得恶意或无根据地行使诉讼权利,防止当事人以此获得不当法益。
除此以外,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行为,也有约束。
一方面它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当本着诚实和善意的心态来实施诉讼行为。具体表现为 :
(一)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
(二)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
(三)翻译人员不得故意作出与诉讼主体的意思不符的翻译;
(四)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等等。
另一方面,审判人员在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过程中也应当公正、合理。具体来说:审判人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认定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时,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理念,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中立,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应当切实充分地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不得进行突袭裁判。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诉讼原则,不仅适用于案件双方的当事人,代理人、证人,也适用于审判人员,庭审中的每个人自打进入庭审来,就要对自己讲的话负责,违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规定的,作虚假陈述,干扰人民审判的,妨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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