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律新解》下
第三章、格律诗的“格式”
格律诗是律诗的一种,就是通常说的“五律”和“七律”(以下简称律诗),前面已作了介绍。格律诗由八个“律句”(包括“标准律句”和“准律句”)按其“规定”的格式组合而成;分为上片四句,下片四句,相当于两个段落。段落中又分“联”;句与句,联与联之间又规定了“粘”和“对”的关系。
一、“联”
律诗从上至下,都是由“成对”的两个律句组成的,成对的两句,称为“一联”。律诗分为四联,的第一联(1、2句)称为:“首联”;第二联(3、4句)称为:“颔联”;第三联(5、6句)称为:“颈联”;第四联(7、8句)称为:“尾联”。每联的上句称为:“出句”,下句称为:“对句”。
二、“对”与“粘”
1、“对”:
此处所谓的“对”是指声律的“相对”并非指词性的“对仗”。律诗的每一联中,“出句”与
“对句”的音节,在平仄关系上,都要求形成对立(相反)的格式,就是“平对仄”,“仄对平”。如:
[○○] [●●] [○○] [●]
[●●] [○○] [●●] [○]
由于“准律句”在奇数位置上的字可拗变,实际上,不可能在每个奇数位置上平仄都能“对”上;既然奇数位置上的平仄可变;那么,只能要求在偶数位置上的平仄“对”上就算合律。如:
[○○] [○●] [●○] [●] : (三、五字“拗”的准律句)
2 4 6 (出句与对句在偶数位置上的平仄相反;为“不失对”)
[○●] [○○] [●●] [△] : (一字“拗”的准律句)
2、“粘”:
律诗的构成规则是:“对句相对,邻句相粘”这里的“邻句相粘”就是说:“联”与“联”之间都要相“粘”。与“对”相反,“粘”,要求在两联之间,偶数位置上的平仄要相同,就是平粘平,仄粘仄。如:
[○○] [●●] [●○] [△]
[○●] [○○] [●●] [△]
2 4 6 (两联间,偶数位置上平仄相同,为:“不失粘”)
[●●] [○○] [○●] [●]
[○○] [●●] [●○] [△]
律诗中不符合以上“粘”、“对”关系的,称为:“失粘”、“失对”,统称为:“格拗”。(注:上、下片之间,同属于两“联”之间的关系,也必须“粘”)
三、对仗
“对仗”是指出句与对句之间除了声律要“对”之外,组成句子的词性还要求相同。也就是两个句子间要形成“对偶”关系。对仗的两个原则:1、出句和对句的平仄是相对立的;2、出句的词性与对句的词性相同,且两句对应的字不能重复。
词的分类是对仗的基础。概括起来,词大约可以分为以下九类:
⒈名词、⒉形容词、⒊数词、⒋颜色词、⒌方位词、⒍动词、⒎副词、⒏虚词、⒐代词
对仗另要注意四点:
(1)数词自成一类,“孤”、“半”等字也算数词。
(2)颜色词自成一类。
(3)方位词自成一类,如,东、西、南、北等字。这三类词很少跟别的词相对。
(4)不及物动词常与形容词相对。
格律要求:律诗中间的两联(颔联和颈联)须对仗,首尾两联不要求对仗。但也有变例,或颈联不对仗,尾联用对仗;首联也可对仗,但比较少见。绝句也可以对仗,但不要求对仗。
1、工对:
指工整的对仗,用同类词性,如名词对名词,代词对代词,形容词对形容词,副词对副词,虚词对虚词。旧时把名词又分为天文、时令、地理、器物、衣饰、饮食、文具、文学、草木、鸟兽虫鱼、形体、人事、人伦等类。除词性要相对、词类都要相对。
如:“月下飞天镜,云生结海楼” 、“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
2、宽对:
与工对相对而言。宽对的要求要宽一些,一般只要词性相同,即可构成对仗。
如“饮马雨惊水,穿花露滴衣。” 、“明月清风非俗物,轻裘肥马谢儿曹”。
比宽对更宽一些的,是半对半不对,用在首尾两联自然是可以的,颔联的对仗也不像颈联那样严格,所以半对半不对用在颔联也是比较常见的。
3、借对:
也称为“假对”,一个词有两个以上的意义,诗人在诗中用的是甲义,却又借用乙义而构成工对。除了“借义”,还有一种借对是“借音”。唐人时兴用此对。
(1)“借义对”,如:“借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寻常”:一种含义为副词。另一种含义则是:八尺为寻,倍寻为常,是数量词。这里用借“寻常”的数词含义来对“七十”;而诗中本意却是作为副词用的。
(2)“借音对”,如:“西山(白)雪三城戍,南浦(清)江万里桥”,“清”借为“青”与“白”相对。又如:“住山今(十)载,明日又(迁)居”。这里是借“迁”音为“千”与“十”对。
4、“流水对”:
指一联中,相对的两句,单独看,意思不太完整,合起来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意思。如“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请注意!在对仗中,实词“反对为优,正对为劣”,谓之“开合”。同义词相对,比一般正对更“劣”,看似工整,实为笨拙。同义虚词相对,则不为过错。诗中,偶尔用一对同义词也可,多则不宜。而出句与对句整个完全同义(或基本上同义),叫做“合掌”,为诗家之大忌。
四、格律诗的首句入式
原则上,只要是“标准律句”或“准律句”,都可以被当作首句的格式。然而,格律诗选用何种首句,却比较关键;因为首句一旦确定,后面的句式也就只能跟着它按“粘”、“对”的关系写下去了。因为首句的句式决定了整首诗的格式,所以要慎重地考虑。
第四章、对句拗救(救拗)
“拗救”是指律句的声律平衡被严重破坏(不合律)的情况下,通过相应地改变句子中其它位置上的平仄,来达到补救的目的。前面已经讲了:本句中,孤平、三连尾、及律句中只剩下一个平或仄的句子可以在本句中“拗救”(规避),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拗句式,则可以通过调整“对句”相应位置上的平仄来达到补救的目的。这便是“对句拗救”。
例如:五言标准句型:[●●][○○][●]第三字拗后则变成[●●][●○][●],这时句中只剩下一个平声字,其声律平衡被破坏了,如果此刻在本句采用“奇变”法则救拗,将第一字'联动'变拗,句子就变成,[○●][●○][●],这样,句中的平仄基本上又平衡了,也就不需要在对句中拗救了。如果此句式不是在本句中拗救,那么也可以用其对句拗救的方法来补救;拗救如下:
[●●][●○][●](本句第三字拗破坏了声律平衡)
[○○][○●][○](对句也把第三字改拗,使“联”中上下两句整体对称平衡)
(说明:句式[●●][●○][●],由于不属于“孤平”和“三连尾”;则,可救,可不救。笔者认为,出现这种句子,能救则救。[○○][○●][○],这种句式虽说算是合律,笔者认为:如不是把它用来救拗,最好不单独使用该句式。总之,作者在“用律”时,应尽量使句中,平、仄的字数接近相等,这是用律的原则。如果不是写出了什么惊人的句子,还是要多推敲一些)
七言标准句式[○○][●●][○○][●]第五字拗了时,对句拗救方法与五言相似。如:
本句拗:[○○][●●][●○][●](本句第五字拗)
对句救:[●●][○○][○●][○](联动对句第五字拗,救本句第五字拗)
说明:
[○○][●●][●○][●]因不犯孤平和三连尾,不救也算合律。与五言第三字拗不同的是,此句式本句自救无意义。
请注意!
以上几章的全部讨论都是建立在“奇可变,偶不变”的原则之上的。除此之外的其它句式,本文都纳入“特殊句式”中介绍。
第五章、特殊句式
一、句式:
七言,[◎●[○○][●○][●] 、 五言,[○○][●○][●]
以上两种拗句,末端偶数位置上的平仄和末端奇数位置上的平仄都“拗”了,这与“偶不变”原则相悖。这种拗句在唐代律诗中大量存在,后人在总结格律时就不把它当拗句了,算它“合律”。这只是两个种特殊的句式,与拗救没有关系。在这两个特殊句式中,只有七言的第一字可随意改变平仄,其它奇数位置上的平仄都不能变。读者只需记住它就可以了。这两个句子都算合律,也无需拗救,因其偶数位置上的字“拗”,会使它与对句
“失对”,这种“失对”是允许的,其对句只需照正常格律写就是了。
二、句式:
[◎○][●●][●●][●](A)、[●●][●●][●](C)
[◎○][●●][○●][●](B)、[●●][○●][●](D)图例:◎:可平,可仄。
以上这四个拗句式都“拗”在了偶数位置上,这种句式是“永明体”中常见到的,在律诗格律发展成熟后,也时有出现。这类特殊的句式不算合律,一定要同过其对句的拗救才可以。其拗救的格式如下:
(C、D): [●●][◎●][●] 、(A、B): [◎○][●●][◎●][●]
(救句): [◎○][○●][○] 、 (救句): [◎●][◎○][○●][○]
图例:◎:可平,可仄。
拗救诗例: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
仄仄平仄仄,平平平仄平。 平平仄仄仄仄仄,平仄平平平仄平。
请注意!
各种“对句拗救”,都是“救”仄声收尾的拗句,而“救句”却只有一种句式:E。
(E句式)[◎○][○●][○]。此句式是五言对句'拗救'采用的通式。
[◎●][◎○][○●][○]。 此句式是七言对句'拗救'采用的通式。
请注意!
只有以上列出的特殊句式才是可以被对句“拗救”的,除此以外的拗句,都是不可救的。例如,以平声收尾的句式中,如果偶数位置上的平仄“拗”了,则无救:
句式:[◎●][◎●][◎●][○]、[◎●][◎●][○](此类句式不可救,所以不准出现)
“拗救”的原理,就是使律句,及律句与律句之间的“平仄”保持一种“对称”式的平衡。可以被对句“救拗”的,只有上面列出的那几个句式,而“救句”则只有一种句式;所以拗救很容易被掌握!
请注意!
在网上或一些书中,有把“拗救”说的很复杂的;一些主张放宽格律的学者,往往从“拗救”的角度来阐述其主张的合理性,因而有延伸拗救范围的;那些五花八门的拗救理论中,也不乏有新意的,但大多数的有关著作,则是牵强附会的很。其实,这些理论与传统上所说的“格律”无关,无非都是一些关于“尊律”还是“破律”的学术争论,初学者很难辨别其价值,学习律诗的朋友必须首先掌握格律的一般知识,至于在写作中,破不破律或破到什么程度,则各由其好了。
第六章、格律诗写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八病”之说
是古代关于诗歌声律的术语。由南朝梁沈约所提出,作诗应当避免的八个弊病,即:平头、上尾、蜂腰、鹤膝、大韵、小韵、旁纽、正纽。据《文镜秘府论》所述:“平头”指五言诗第一字、第二字不得与第六字、第七字同声(同平、上、去、入)。“上尾”指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连韵者可不论)。“蜂腰”指五言诗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言两头粗,中央细,有似蜂腰。“鹤膝”指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言两头细,中央粗,有似鹤膝。(近人从蔡宽夫说,以为五字中首皆浊音而中一字清音者为蜂腰,首尾皆清音而中一字浊音者为鹤膝。)“大韵”指五言诗如以“新”为韵,上九字中不得更安“人、津、邻、身、陈”等字(即与韵相犯)。“小韵”指除韵以外而有迭相犯者(即九字之间互犯)。“旁纽”一名“大纽”,即五字句有“月”字,不得更安“鱼、元、阮、愿”等与“月”字同声组之字。“正纽”一名“小纽”,即以“壬、衽、任、入”为一组,五言一句中已有“壬”字,不得更安“衽、任、入”字,致犯四声相纽之病。沈约的这个说法,在当时就受到钟嵘等人的批评。宋,严羽《沧浪诗话•诗体》也说:“作诗正不必拘此,弊法不足也。”
此说,对格律诗的形成与发展产生过较大的影响。今人有必要了解,但不必拘泥于此法。诗读起来以不绕口为原则,但也不要写成了顺口溜,这样肯定是用韵出了题。
二、用韵注意事项
1、忌重韵,即同一个韵字在一首诗的韵脚里重复出现,此乃大忌。
2、避免同义字相押。如一首诗中同时使用“花”、“葩”;“芳”、“香”等。
3、避免出韵,古人写诗多依官韵,而许多我们认为是同韵的字在官韵中被分别列到不同的韵部中,如“冬”与“东”之类,如果在同一首诗中相押,即为出韵。由于语音的演变,原来的一些声韵差别已经消失了,今天已没有必要再强调这一点了。
4、只押平声韵:近体诗规定,只能押平声韵,这几乎成了死规矩,事实上近体诗如押仄声会感到拗口,古人都是遵守了这一规则。
5、一韵到底,中间不能换韵。古诗(古风)允许中途换韵,但近体诗不允许这样。
三、对仗中的合掌
“对仗”时,“出句”和“对句”完全或基本同义为“合掌”;出句和对句虽然描述的是不同的事物,但意思相近的,为正对。正对不是好的对仗,“合掌”则是病例;但二者区别并不很明显。合掌是唯一从意义而不是形式上来限定的格律。《文心雕龙》说:“反对者,理殊趣合者也;正对者,事异义同者也。”又说:“反对为优,正对为劣”。前人对合掌问题讨论颇多。例如:“风定花犹落”对“鸟鸣山更幽”,此对出句静中有动,对句动中有静;如换成:“蝉躁林愈静”对“鸟鸣山更幽”,意思则基本相同了,描写角度也一致,所以不如前面的对仗好。
注意!
诗句'合掌'的认定比较复杂,对合掌的判定,争论也比较多,须详加体会:不能只从某一单词表面义同的现象来判定是否合掌,而应看整句诗词是否意思上完全一样来判定。
四、重字
诗中某字重复或重复过多,往往会损伤意境(重字不是指句子中的叠字),特别是重字出现在上下对偶句中,更易破坏意境;所以,要回尽量回避。但并不是重字都会损伤意境,这需要具体的来看。原则上,只要不影响诗词的意境,重字并非不可取;例如:“一道残阳铺水中,半江瑟瑟半江红。可怜九月初三夜,露似珍珠月似弓。”
事实上,重字运用得当,有时还能增强诗词的意境。有些朋友脑袋里总是有一些僵死的定式,一见重字就认为是病。
五、滥用典故
适当用典故,能够拓宽诗词的表达范围,在很少的字数中,表达出深邃的思想。但一首诗中不能过多的引用典故,要避免用僻典,更不要堆砌典故;过多的引用典故不仅冲淡了中心,反而杂滥无章,在诗词中称作“吊玉带”。也是一种弊病。用典要用的不晦涩才算好。
六、摹仿古人,烂调套语。
有些学诗词的朋友,摹仿古人学了不少文学套语,便觉得很像诗人,所写的诗词处处是陈言烂调。什么,“寥落”、“虫沙”、“寒窗”、“斜阳”、“烛泪”、“春闺”、“愁魂”、“归梦”、“鹃啼”、“孤影”、“雁字”、“摇红”“玉楼”、“残更”之类,古人早用烂了的词,累累不绝。
旅魂浩荡天涯去,应唤我,簪花赴。
精灵何必待秋通,报国惊飞云暮。
荻花风色,风凄露肃,应是春归处。
羡君解道江南句,应未有,随风露。
覃恩难买祜归宜,绛叶满霜回路。
西风满院,残香远送,一夜秋如许
看此篇,字字句句皆词,貌似而实非诗文。都是堆砌出来的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学诗词,弃鲜活语言不用而一味摹仿古人,绝对做不出好文章。这可能是现在学古诗的一个最大误区。
七、作诗要点
1、诗不可穿凿强作,由感而生,自然成诗。或兴起,或比兴,或赋起,则须寓意深远。
2、立意明确,起承转结,有机一体,才是完美的诗。
3、结体、命意、炼句、用字,此为做诗的四个要素。
4、立音浑厚,气贯长虹,忌卑弱浅陋。
5、遣词炼煅,雄伟清健,如金石落地,语不惊人死不休。
6、说理简易,古事实说,今事虚说;讥人不露,人无察觉。
7、书事不拘,大而国事,小而家事;陈古讽今,因彼证此,不可著迹,只可映射。
8、语贵含蓄,言有尽而意无穷。内意欲尽其理,外意欲尽其象,内意含蓄为妙。
9、写意带景,写景含意,事中瞰景,缜密清淡,忌庸俗雕凿。
10、琢对宁粗勿弱,宁拙勿巧,宁朴勿华,忌俗野。
11、诗铺叙正,波澜阔,用意深,琢句雅,使字当,下字响。
12、学诗避俗体,避俗意,避俗句,避俗字,避俗韵(此“俗”乃庸俗,非“通俗”)。
13、语不同众:人皆多言,我寡言之,人所难言,我易言之,自然不俗。
14、诗有九品:高、古、深、远、长、雄浑、飘逸、悲壮、凄婉。
15、古诗要法:先立大意,铺叙既定,然后下笔,则文脉贯通,意无断续,整然可观。
后记:
本文有关格律的解析与传统的论术方法不同。传统的论术,一般是把五律和七律的格律句式各分为四个“基本句式”,有的甚至把七律分为六个基本句式,例如,七律基本句式:
(A)平平仄仄平平仄、(B)仄仄平平仄仄平。
(C)仄仄平平平仄仄、(D)平平仄仄仄平平。
上面的句式中,如果把A、B和C、D分别都当作标准参照句,
A、C和B、D的第五字和第七字就形成了“互拗”的关系。这样就没法将其都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数学规则中来分析了;因而必须分别讨论这四个句式,各自作为“标准参照句”的演变情况,这时便需要一一列出几堆句式来讨论。传统的分析方法,总是要列出各种不同情况下的变格句式。这种分析方法很不科学,也容易让人看的眼花缭乱,再加上一大堆各种口决,实在是头都大了。本文将C、D视为A、B的变格后,便消除了这四种句式在数学逻辑上相“悖”的关系,而将其纳入到了统一的演变规则中,这样也就揭示了律句的本质。本文的这一抽象,为初学者展现出的是一种可循的规律,而非一堆难记的句形和口决。
本文可能是迄今为止,最为简要的格律解析论文。最适合于初学者入门之用,初学格律诗的朋友只要了解本文之内容,即可很快地掌握一般的格律了。
(文中如有错字或不通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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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外居士
参考资料:
《唐诗三百首》、《沧浪诗法二十说》、《古诗要法杂说》、《诗品》、
《诗词格律》、 《新格律诗究》、 《格律诗写作技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