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的矛盾,谁能笑到最后?

作者/彦忱
设计/彦忱
本文字数/1342字
阅读时长/4分钟

小案例

南京某公司李某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了1万余元的损失,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理由是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关于奖惩制度里明确规定:由于员工工作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李某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认为公司没有明确严重损失的数额,自己造成的公司损失数额达不到“严重损失”的标准,最后仲裁委裁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案例评析

案例中,李某虽造成公司1万余元的损失,但公司却败诉,原因在于《员工手册》的规定实际是照搬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内容,但却未明确员工给公司造成多大数额的损失属于重大损失,如有规定1万元以上的损失属于重大损失,那么裁决结果会完全不同。

法律规范层面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是指由企业有权部门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关于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明确企业和职工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总称。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并公示。

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权,只要履行民主程序通过并公示的程序即可,无需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具体而言,规章制度具有如下作用:
1、是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2、是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
3、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4、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成本权衡层面

优势一:用人单位掌握议题设定权、话语主导权和规则制定、修改的优势地位。
众所周知,议题设定权、话语主导权和规则制定权是谈判中的核心权利,恰恰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在这方面的规定是模糊的中国用人单位提供了有力机会。
优势二:用人单位是组织化、的劳动者是分散的。
用人单位是一种高度组织化的力量,但是劳动者却没有被有效地组织起来;在企业内部,劳动者普遍处于原子化的分散状态;加上劳动者内部之间因为职务升迁等方面竞争非常激烈,力量也因此更加分散。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即使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方面有一致的利益追求,也容易被用人单位各个击破,从而丧失主动。
劣势一:员工的劳动法维权意识越来越高,维权能力越来越强。
劣势二:现代通讯工具发达,员工组织化的途径越来越隐秘、便捷。

工具管理层面

1、合法制定规章制度。
内容合法,合理制定程序,民主制定之后要向员工公示。
2、细化、具体化规章制度。
常见需要细化和具体化的规章制度包括: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和认定标准,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和认定标准等。
3、留存制作过程的证据。
相关证据的制作收集均需注意应有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工会、职工代表的签章确认,并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固定,并妥善保存。

特别说明

1、此次为劳动法专题第二季,以用人单位为视角展开论述,内容相对偏向实务操作,写作中也尽量保持“法律+成本+工具”的形式。
2、本季预计有十个项目,本篇为第三项目“入职管理”中的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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