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家】吕友臣: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不允许境内再次转售
导读: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吕友臣律师曾表示,对跨境电商企业来说,购买或盗用个人信息用于以跨境电商消费者个人名义进口通关,无疑就是一个雷区,而“跨境电子商务年度个人额度查询”系统,无疑就是引爆雷区的导火索。
中国的行政管理喜欢用额度,跨境电商也不例外。之所以设定额度,盖因资源的稀缺或总量的控制,额度恰又能使人雨露均沾,不失偏颇。额度设定背后体现的则是差异化的待遇。
2019年4月19日,中国海关杂志报道,郑州海关近期连续侦破了三起跨境电商渠道走私犯罪案件,涉案金额4亿多元。
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盗用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利用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购买进口商品的额度,将原本应通过一般贸易报关进口的货物进行拆分,伪报成跨境电商商品,偷逃税款。
2016年4月8日开始实施的跨境电商4.8新政创造性地设立了“跨境电商税”,顺道也创造性地设立了跨境电商的额度管理。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2018年11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同时明确,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增。决定一出,业内欢欣鼓舞,动力十足。额度上调再次被确认为是国务院支持和鼓励跨境电商最有力的举措。
吕友臣进一步表示,跨境电商额度管理的背后是税收的差异。超出单次或年度额度,不是不能进口,而是按照一般贸易全额征税。一般来说一般贸易综合税率(25%左右)要比目前的“跨境电商税”(11.2%左右)高一倍以上,税差明显。利益所在,必将是违法滋生之处。明显的税差诱惑着个别人铤而走险。2016年4.8新政以来,盗用个人身份信息,将一般贸易货物拆分成个人跨境电商订购商品,伪报贸易方式偷逃税款进行走私,就一直成为一个传说。
这两年来,有关个人信息被盗用、冒用,用于跨境电商个人身份注册购物的信息、个人跨境电商额度不翼而飞等信息不断被披露。中央电视台做过专门报道,网络报道更是长篇累牍。
特别是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年度个人额度查询”系统被大家的广泛认知和使用,快捷的查询链接使得查询唾手可得,购买或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用与跨境电商通关的违法行为分分钟会被曝光在放大镜下。极有可能引发海关缉私部门专项打击行动。
随后,2018年12月,广州海关缉私局通报了两起通过跨境电商冒用消费者身份拆单走私的案件。
我们相信,一大批类似案件还在路上。
在此,吕友臣律师在做几点提示:
跨境电商只允许消费者个人购买物品通关,一般贸易货物拆分伪报进口必然构成走私,甚至犯罪。
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是终端消费品,不允许在境内再次转售。将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收集后再次出售将构成走私,甚至犯罪。
中国电子口岸已经推出网上查询个人年度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个人额度功能,消费者可以轻松查询个人额度。冒用个人额度极容易被发现。
伪造电子商务订单、运输单、支付凭证,利用跨境电商渠道通关的团伙构成走私,同时,委托通关团伙的货主也将构成共犯。货主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伪报通关是别人实施的,与自己无关。
为通关团伙提供虚假运输单证、支付凭证的快递公司、支付公司有可能构成走私犯罪帮助犯。这些快递公司、支付企业千万不要认为自己只是收点手续费,自己与走私无关。
走私罪的起刑点非常低。如果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个人偷逃税款10万元人民币,单位偷逃税款20万元人民币就有可能构成走私犯罪,一票货就够了。
相关各方都悠着点!
本文作者:
律师
吕友臣,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德恒深圳合伙人、律师,德恒深圳海关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主要执业领域为进出口通关法律服务,包括进出口合规、风险管理、AEO认证、海关稽查专项服务、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代理、走私犯罪案件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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