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形式强,岂能草率当儿戏
作为一名长期接触各类继承案件的法官,我曾听到有当事人和律师抱怨,法院对代书遗嘱要求过于严苛,明明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却被认定无效。
那么,为什么当事人觉得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会被认定无效呢?我在审判工作中就碰到了下面这个典型案件。
疑点:突然出现的遗嘱
刘老太是一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生育了张丽、张燕两个子女,其中张燕的户籍登记在该处公房内。2020年,该处公房被征收,刘老太与张燕等户籍人口就征收利益分割发生纠纷,刘老太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征收利益。
然而在案件审理中,刘老太不幸因病去世。一审法院通知张燕、张丽作为继承人到院接受调查。在调查中,张燕、张丽均表示刘老太生前没有留下遗嘱。
但是到了开庭当天,张丽突然当庭提交了一份刘老太捺有手印的代书遗嘱,且有代书人到庭作证,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张燕表示,刘老太是文盲,根本就不识字,上面的手印亦无从查证真伪,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能认可。
经法院询问,张丽表示虽无现场录像,但遗嘱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丽在调查时明明确认没有遗嘱,却在庭审时突然提交遗嘱,其行为十分可疑。张丽等在场人员都有手机,具备录像条件,却未进行录像,导致遗嘱上的手印来源无从查证,且刘老太确属文盲,故法院未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了本案。
转折:浮出水面的录像
张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随上诉状提交了录像一份。
在录像中,见证人都在刘老太的病房里,刘老太在听完他人朗读的遗嘱内容后,在遗嘱的签名处捺印。
张丽认为,一审判决因为没有录像所以不认遗嘱,现在其提交了录像,自然胜券在握。
看过上诉状后,我询问张丽,既然明明持有录像,为何要欺骗一审法院,要求其说明理由。
张丽表示,她在一审中有顾虑,但现在因为没有录像输掉了一审,所以二审提交。张丽进一步表示,其承认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但是该录像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依法采纳。
张丽提供的理由显然不足以解释其故意不提供对其有利证据的行为,这让我带着疑惑打开了遗嘱录像。
真相: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无效
因张丽故意逾期提交证据,法庭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但是让张丽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二审判决依然没有认可遗嘱效力,她又输了。
原来,刘老太订立代书遗嘱时,现场除了见证人外,张丽和张丽的儿子小王也在场。
见证人在现场并没有根据刘老太口述来起草遗嘱,也没有和刘老太确认其本人意愿。反而是小王手持一份已经写好的遗嘱,反复跟刘老太确认。
“……外婆,我写了份东西读给你听听,你听好了以后,你要帮我签字,你知道吧?”
“为了避免家庭纠纷,所以我写了份东西,需要你签字……”
“我刚刚和你讲的晓得了吗?我刚刚和你讲的你同意吗?”
“就是等您百年,您百年以后您的东西都留给我妈。”
在刘老太明确说“我听不清”的情况下,小王引导刘老太在遗嘱上捺手印。
在这种情况下,见证人虽然挂名,但实际没有履行见证人的职责,相反是利害关系人小王在操作这件事情,而且存在明显的诱导和违反立遗嘱人意愿的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精神,二审法院遂维持一审认定,否定了代书遗嘱的效力。
对于当事人订立的代书遗嘱,应当形式和实质并重,法律设置见证人、代书人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被继承人通过见证人、代书人完成立遗嘱的事宜。如果被继承人确实有意订立遗嘱的,应当让代书人、见证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独立依照法定形式完成立遗嘱的行为。
一份遗嘱,可能是一份心意的寄托,也可能是一种家风的传承,而无论如何,都不该是亲情反目的手段和借口。家和万事兴!
来源:上海中二院,作者:李彦,侵权私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