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监督有新要求!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来源:经济日报
检察机关一般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为此提供保障,并作出规范。
规则明确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办案机制等。根据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规则明确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同时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规定还明确,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进行公开听证。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公开听证,但该民事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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