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旧事之九:轰动全国的民事公诉案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其实,早在15年前,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就尝试过公益诉讼案件。这既不是第一个公益诉讼案件,也不是数额最大的公益诉讼案件,但却是到那时为止影响最大的公益诉讼案件,今天看来也颇有意义。

《检察日报》2002年8月11日报道

2002年5月底,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检察官在进行民事行政案件线索调查时发现,该县良种场一处国有房地产被低价拍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检察日报》2002年9月9日报道

2000年5月,浦江县良种场经过批准,准备出让所属的一处房地产。浦江县土地估价事务所和浦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该房地产的价格为61万余元,并且说明,该土地和房产估价的有效期分别是半年和一年。但良种场没有在房地产估价的有效期内拍卖该房产。两年之后的2002年4月,良种场在房地产评估已过有效期限又没有重新评估的情况下,与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签订拍卖该房地产的协议,并且以已经过期失效的原房地产估价62万元为拍卖底价。5月24日,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在金华拍卖这块房地产。由于事先竞买人洪素琴与另外4个竞买人恶意串通,支付每人2.5万元,让他们退出竞买,使洪素琴得以底价62万元拍得该房地产。

《检察日报》2002年11月29日报道

在浦江县检察院的建议下,2002年6月7日,浦江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委托浦江县天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以5月20日为基准日,对该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明确该房地产当时的价格为110.54万元。

根据上述事实,浦江县检察院认为,浦江县良种场使用过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擅自委托他人进行国有资产拍卖;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在明知资产评估报告已经过期失效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对没有有效审批手续、尚不得处分的国有资产予以拍卖;洪素琴与另外4名竞买人恶意串通,并以底价买下拍卖标的物,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在调查中,浦江县检察院发现,因为浦江县良种场与洪素琴等竞买人串通将国有房地产低价贱卖,显然不能指望作为这块国有房地产管理者的浦江县良种场来起诉追回国家损失。原来的浦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又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成为县财政局的一个国资综合科,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于是,在无人过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义无反顾站出来,为了国家利益承担了起诉的责任。

当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民事起诉权。但《宪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据此,浦江县检察院认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国家和公众利益受到民事侵害而无合适的诉讼主体的情况下,代表国家和公众提出民事起诉,是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的,因而是合法的。

基于上述认识,2002年6月12日,浦江县检察院依法向浦江县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这一房地产买卖的民事行为无效。从发现线索到起诉书送达法院,浦江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仅仅只花了13天时间。在法律对公益诉讼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浦江县检察院敢于尝试,雷厉风行的作风,直到今天依然值得我们敬佩。

2002年8月5日,浙江省首例检察机关起诉的民事诉讼案在浦江县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时任浦江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检察员傅国方和他的同事第一次坐在民事案件原告席上,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我和十几位中央和省级新闻单位的记者旁听了审理。

图中右一为傅国方

因为法律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地位没有具体规定,因为这样的案件没有先例,浦江县法院非常慎重地审理了案件。3个多月后的11月28日,浦江县法院第二次开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浦江县良种场与洪素琴等19人买卖浦江县浦阳街道小北门巷48号房地产的民事行为无效,并没收一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该房地产的佣金3.7万元以及洪素琴给另外4人的串标款10万元。一审判决后,洪素琴等不服上诉,金华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案件审理的3个多月中,很多新闻媒体派记者来到浦江采访报道。案件一审判决时,有20余位中央、省级和金华市的媒体记者到场报道。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派出摄制组,拍摄制作了“拍卖背后的黑幕”上下两集节目。节目由撒贝宁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和曲新久分别作了点评。江平教授在点评中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一些特定的涉及到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民事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地位。这两集节目后来被“今日说法”栏目评为年度优秀节目。《检察日报》还把这件案子评为“2002年热点民事案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是这样评点这个案件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公诉,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都有规定。但我国的检察机关并不享有这些权力。可以说,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权力是残缺的。但是,这种立法上的漏洞,并不能阻止全国各地正在进行的民事公诉探索,这对保护国有资产来说是非常必要的。”这个案件对于后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今天之所以重提这个公益诉讼案,无非一个意思,那就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要勇于探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上,有所作为。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真正有影响,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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