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总结——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含义举证责任

原告种类和含义证据三性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1)证据收集、调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2)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的特定形式(3)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主要从两个方面审查;一是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二是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承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3)行政诉讼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先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4)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种类和要求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行政诉讼中的书证表现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营业执照、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产权证等提供书证的要求1,原则上原件2,提供由有关部分保管的书证原件复印机、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3,技术性书证应该附有材料说明4,笔录应当有签名或盖章物证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空间方位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原则上提供原物(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一部分3,视听资料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利用录像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取得音响图像材料和利用电脑等设备取得和存储的数据材料。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供有关材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包括短信、微信、微博、光盘、网页、电子交易信息、网络IP地址、通讯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特征:(1)复合型(2)高科技性(3)脆弱性(4)隐蔽性5,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诉讼参加人关于案件事实的描述。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件复印机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监督意见鉴定意见是指接受法院的指派、聘请或者当事人聘请的监督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事实材料,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之后得出的书面意见。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2)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收到;(4)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由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5)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勘验笔录(静态)勘验笔录是对物品、现场进行查看、检验后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现场笔录(动态)现场笔录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关管理活动的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在三大诉讼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的特有的证据种类。其特点在于现场性、时效性和程序性,是一种动态的证据。被告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的内容(2)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员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举证责任概念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指出的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1,被告的举证责任(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2)卷宗主义原则。“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3)被告怠不举证的补救。在行政案件中,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则上应当视为没有证据,其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与被诉行政行为由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法院在当事人无异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如果第三人提供或者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行政复议维持案件的举证责任。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当共同就原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可以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还就复议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5)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2,原告的举证责任(1)初始证明责任:原告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证明内容包括:1,自己是适格的被告;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即“谁来告;你告谁;告什么;到哪告”(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只要能够进行合理说明,法院就应当予以支出(3),行政赔偿案件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及其例外1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或补偿请求,都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2例外情形,即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4)法官对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5)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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