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岚观察】环保领域实行“弹性垂管”的建议
【经岚观察】16042
环保领域实行“弹性垂管”的建议
——有关环境保护分权和集权的思考
文/李志青
环保部新任副部长黄润秋首次公开活动就围绕“环境保护的相关建设和事权”做了演讲,并立下“军令状”,要在三年内完成大气水土壤监测点位建设和事权的上收工作。结合上周推介的 “腐败与环境保护的断点分析“一文,对美国环境保护的分权和集权有几点感想。
第一,美国的环境保护从一开始的集权(联邦管理体制),到后来的分权(州级以下地方管理体制),这种变化有什么考虑?从“腐败与环境保护的断点分析“一文可以看出的一点因素是,由于地方政府对于本地环境保护的情况更加知根知底,由地方政府来执行环境保护的权力会提高环保的效率,但事实上,从美国环保体制演变的过程来看,最初的环保权力却是从地方收回到联邦的,尤其是排污的环境标准,基本上都还是由EPA主导下来进行全国统一的。而后,到了80年代开始,基于上述理由,才逐渐意识到环境标志的监督和执行仍有赖于州政府,并开始逐步向州政府转移相关的权限,而后一直至今总体未变。从中可以看出,总体上,环境保护在标准的制定上集权比分权好,但在执行上分权却比集权好,这也是环境保护联邦主义的重要内涵。
第二,美国的环境保护从集权到分权,效果究竟如何呢?总体上,从统计的角度看,如果撇开其他因素,效果无疑是好的。总体上,各项指标都趋好,环境保护在整体上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如果加入其他因素,比如腐败程度,那就可以发现,在有腐败的州,环境违法案件的报告率明显下降,而且统计上显著。这意味着,在环保权力下放之后,有自律性的州(没有腐败,或者腐败程度较低)在环境执法监督上较为严格,相反,自律性较差的州则反之(如果发生某些违规案例,联邦有权再次收回环保权力)。这样的研究思路给我们提供的借鉴在于,如果用其他的指标来替代腐败程度,比如人均收入、经济的所有制结构等等,也许也会从中发现不同的成效。
第三,接下来的问题在于,尽管环保权力下放在不同州的效果有差别,但最终仍然在全美予以推广,直至今日,这个进程也还没有完全停止,基本上都实行了以“州”为单位的环境自治和自我管理。这一方面恐怕是与以州为单位的行政和财政体系有关,同时,这也与联邦环保机构被立法机构赋予全国性最高环境执法权有关,也就是说,在州一级的环境监督和执法上,有两套可供选择的方案,一种是州自治,另一种则是由联邦来垂直管理,这意味着,州一级的环境部门始终处于被联邦机构监管的状态之中,如果执法或监督不力,就有可能被联邦派出机构所取代。也就是说,从州政府的角度看,在环境保护上不力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因为联邦代管的可能会降低地方环境环保的有效性,从而影响地方生态环境,这对于广大选民而言是无法接受的。
上述有关美国环境保护集权和分权的思考,对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在环境治理的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与其完全一刀切地实行省级(及以下)的垂直管理,还不如在试点的基础上,实行弹性的垂直管理机制,在中央和省级,以及省级与地市级的环保权力配置上,也进行”竞争上岗“,环境管得好的地方,就下放环保权力,管得不好的地方,就上收环保权力,然后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考核。当然,这一做法将对整个政府行政体系提出较高的挑战,但却不失为环保体制改革上的一种有益尝试。
(李志青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