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30次资助,我们是情人关系,不然谁会转账520?法院判决:属卖淫嫖娼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王雅晶 刘迪 李瑾
案号:(2021)津行申212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张某,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纬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赵年伏,该分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新科道2号。
法定代表人董家禄,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南开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行终5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张某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1.再审申请人与案外人董某不属于卖淫嫖娼关系,被申请人公安南开分局对再审申请人的行为定性错误,二审法院对于相关重要事实认定不清。依据公安部关于卖淫嫖娼的相关意见和答复,本案再审申请人与董某发生性关系显然不具备认定卖淫嫖娼的三个要件。
是否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关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再审申请人与董某之间具有感情基础,双方发生性关系属于“情人”范畴,不应属于法律制裁范围。
再审申请人与董某相识时间较长,2017年11月即认识,再审申请人受到董某以大学生的假身份欺骗,对其长时间进行资助,以朋友的身份进行交往,张某与其结识的目的和动机不是以金钱给付为条件和基础而发生性关系。即便发生性行为,再审申请人主观上也是认为朋友之间互生好感而发生的亲密关系,没有认为董某系卖淫人员,同时也没有与董某进行金钱性交易主观意愿,客观上没有发生以给付金钱为条件的性交易行为。张某自2017年12月10日起,陆续分30次资助董某30次共计66820元,钱数从520到1000元不等,特别是两次520和一次5200,通常是异性间表达感情的一个数字形式。所以即便存在发生性关系并长期提供资助的事实,完全不构成卖淫嫖娼,不应受到治安处罚。两审法院对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认定事实不清;
2.被申请人公安南开分局不提供监控音频视频,应认定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在民警办公室,再审申请人即解释与董某交往并进行学费生活费资助,但再审申请人的辩解被忽略。询问笔录内容与民警问话及再审申请人回答多处不符,遗漏部分辩解内容,添加大量再审申请人并未讲述的情节,包括:(1)再审申请人没有说过给钱是以发生关系为条件等内容;(2)再审申请人没有说过在室内发生关系的具体经过;(3)再审申请人没有承认过给钱是“嫖资”等内容;(4)再审申请人不记得民警问话中使用了“涉嫌嫖娼”、“嫖资”等用语,只是问“什么时间见面”,“怎么给的钱”等中性用语;(5)民警在查看再审申请人手机时,看到了与董某存在多次转账记录,但表示不问其他的,只问这一次。再审申请人整个过程慌乱害怕,对笔录不符的部分没敢提出要求更正,就在上面签字。办案区监控视频录音录像记录了上述事实。
另外,实际参与询问的办案人员与笔录记载的办案人员不符,办案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申请复议时即提出办案程序违法、笔录与询问过程不符等问题,并要求调取办案区视频进行核实。被申请人公安南开分局没有依法保留监控视频,被申请人市公安局没有调取视频资料进行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二被申请人在其应当保留相关监控视频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应认定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成立;
3.被申请人公安南开分局忽略再审申请人的辩解,未全面调查审核相关事实,片面认定再审申请人嫖娼。对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能够证明相关重要事实的证据,一审法院没有采信,二审亦没有全面审查核实。再审申请人在询问时已经说明与董某认识并对其进行资助,民警说董某是被黑恶势力控制的卖淫集团,冒充大学生进行诈骗,并说再审申请人的资助行为是变相给黑恶势力提供资金,对再审申请人手机中对董某的多次转账记录未进行调查了解,忽略再审申请人与董某认识已久并多次资助的事实,仅对最后一次转账进行认定。
本案有一重要事实,即再审申请人与董某见面时间2019年3月28日中午为工作日周四,转账时间是当天18:01,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记录可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当天是全勤状态,但被申请人公安南开分局却认定再审申请人在17时许发生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完全与客观事实不符。
办案民警没有全面审查相关事实,片面依据最后一次给付董某资金的行为,认定为卖淫嫖娼,事实认定错误;4.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提出了非常具体的复议理由和依据。但被申请人市公安局对再审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没有针对性的审查和回复,复议程序和结论均不合法。
再审申请人自2017年12月10日起分30次陆续资助董某共计66820元人民币,并向复议机关提交转账记录截图。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否定公安南开分局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但市公安局对此证据不予以审查认定。再审申请人提出询问笔录与询问过程严重不符,要求市公安局核对询问视频,但市公安局同样未予以审核。
综上,依法提出再审申请,请求:1.撤销终审行政判决;2.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被诉行政复议决定;3.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是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经审查,两审判决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的全面审查,并针对再审申请人的异议主张进行了分析回应,本院不再赘述。两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与其二审中的异议主张和事实理由一致,且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能否定二审判决的合法性。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雅晶
审判员 李 瑾
审判员 刘 迪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袁敏
书记员牛丽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