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男子作大了,判8年!

近日,长春汽开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一案宣判。被告人李某甲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害人岳某退赔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因经常在长春汽开区某小区快递点取快递,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被害人岳某之妻)相识。李某甲经常身着人民警察制式棉服,并谎称自己系某市公安局民警。

2018年5月,李某甲谎称可以帮助岳某恢复因酒后驾车被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好处费11000元。2018年6月5日,岳某在长春汽开区某小区西门处将6500元现金交予李某甲;2018年7月2日,岳某通过微信转账向李某甲支付4500元。李某甲共计骗取岳某11000元。

汽开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从重处罚。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法官也提示,旁门左道不可取,不要相信那些自称能够“办事”的骗子,遵规守法才能避免上当受骗。

文章来源:转载·掌上吉林、吉林新闻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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