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解释》发布,律师应当关注这10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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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新刑诉法解释》共计27章、655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
《新刑诉法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审判职责,规范办案活动,保障诉讼权利,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准确、有效实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此归纳总结了《新刑诉法解释》律师应当关注的十大亮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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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设认罪认罚案件审理的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新刑诉法解释》中设专章“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共12条,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作出明确规定。
《新刑诉法解释》除了对认罪认罚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重点、非监禁刑适用等作出规定外,特别对量刑建议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化。明确了将认定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犯罪的法定刑、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等作为审查判断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第354条)。
同时,《新刑诉法解释》还规定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调整后量刑建议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第353条)。
辩护律师应根据上述判断标准开展辩护工作,存在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况时,应积极提出异议,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增设速裁程序,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适用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架构中的重要内容之一,2018年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增设了刑事速裁程序,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适用速裁程序比例还是比较低,运用速裁程序处理轻罪案件的优势尚未充分体现出来。
此次《新刑诉法解释》设专章“第十四章速裁程序”共9条,对速裁程序做了细化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未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同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申请(第369条)。辩护律师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申请适用速裁程序,有助于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增设缺席审判程序,明确被告人近亲属有权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此次《新刑诉法解释》设专章“第二十四章缺席审判程序”共11条,细化缺席审判程序,明确规定中止审理案件的缺席审判、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等相关问题,提高了缺席审判程序的可操作性。
《新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缺席审判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近亲属有权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第600条、第601条)。这不仅拓展了辩护律师的服务范围,也有效地保障了缺席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相关人员出庭制度,明确辩护律师有权提出申请
《新刑诉法解释》新增规定,明确控辩双方有权申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出庭。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第136条)。
同时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第250条)。
辩护律师依法申请相关人员出庭,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辩护律师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此次《新刑诉法解释》对律师辩护权做了进一步细化及保障。其中,明确值班律师有权查阅案卷材料(第53条);明确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查阅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第54条);明确辩护人有权申请调取未随案移送的监察、公安等机关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第57条)。
在切实保障了辩护人查阅权的同时,《新刑诉法解释》也明确了辩护律师对案卷材料的保密义务。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卷材料,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第55条)。新增规定警醒每一位辩护律师都应该谨防触碰执业行为红线,在对委托人尽职履责的同时遵守执业纪律、提高风险意识,切勿越过执业行为边界。
《新刑诉法解释》新增规定,明确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第68条)。这对律师更好地履职、开展辩护工作提供了有利保障,也有助于被告人获得更充分、有效的辩护,促进律师队伍“传、帮、带”。
六、完善证据规则,拓展律师辩护空间
《新刑诉法解释》明确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新增境外证据材料的适用规定以及移送证据材料的处理规则。
其中,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经调取未移送的处理规则。即,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第73条)。
同时,明确了侦查、监察调查讯问过程中录音录像移送的处理规则。即,规定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74条)。
《新刑诉法解释》新增了关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108条至第115条)以及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第116条至第122条)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相关证据的审查程序、认定规则。这都极大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拓展了律师的辩护空间。
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应更加人性化
《新刑诉法解释》第二十二章中,新增、修改了诸多条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
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第556条)。同时,《新刑诉法解释》明确了应对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第558条)。这极大地减少了对未成年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的可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此外,《新刑诉法解释》还明确了讯问未成年人时,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未成年人作出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第94条)。这些都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制度要求及理念的贯彻。
律师在办理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案件过程中也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尊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完善庭前会议制度,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新刑诉法解释》增设了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的相关规定。新增几项庭前会议中可以听取双方意见的程序性事项,如是否重新鉴定或勘验、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等(第228条)。
同时,新增细化庭前会议程序的规定,明确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第227条)。这为辩护律师开展庭前会议相关工作做了指引,辩护律师应根据案件情况充分行使权利,同时也应注意庭前会议的举行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九、完善对涉案财物审查、处理、执行的规定,应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新刑诉法解释》完善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原则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具体操作规则。
新增涉案财物收益处理规则的规定,明确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追缴。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涉案财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应当追缴(第443条)。
新增漏判涉案财物的处理规则的规定,明确第二审期间发现第一审判决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一并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发现原判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另行作出处理(第446条)。
明确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第279条)。
对涉案财物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强化产权司法保护的精神,有助于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厘清案件涉及的利益关系、区分不同涉案财物的处理方法,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十、明确死缓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律师辩护意见应得到充分重视
《新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393条)。
区别于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新刑诉法解释》将死刑案件都列入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范围,不再区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今后,被告人被判处死缓的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可以使得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得到更为充分的回应,有助于律师开展有效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出台的《新刑诉法解释》不仅强化了人权司法保障、产权司法保护,也重申了以审判为中心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理念,为律师开展辩护工作提供了指引和方向,拓展了辩护空间,有助于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准确、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