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在线 | 一不小心成了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长宁检察一年办理“帮信罪”案件217件321人

近年来,网络犯罪蔓延迅速,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网络犯罪相比传统型犯罪,具有隐蔽性强、成本低收益高、犯罪链条日益成熟等特征。

为了全方位打击网络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这个罪名。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配套办理此类案件。

自《解释》颁布实施以来,长宁区检察院办理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大幅增加,且主要集中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据统计,2019年11月以来,长宁区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135件190人、受理审查起诉82件131人,呈现以下特点:

在行为类型上

 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为主 

从案件办理情况来看,目前主要集中在贩卖银行卡、对公账户、有偿提供收款码后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

2020年4月,市民王女士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微信好友以投资虚拟数字货币名义骗取66万余元,其中3万余元转入了陈某名下的银行卡。经查,陈某以本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后,将卡号提供给其朋友用于支付结算,并收取好处费。之后,该卡收到从多人处转入的钱款共计480余万元,陈某从中收取好处费2400余元。

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从受理案件涉及的上游犯罪来看 

主要集中于电信网络诈骗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例,办理的217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有209件上游犯罪均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小钟和小覃是大专在读学生,2020年3月,因为疫情原因学校尚未开学,两人便在社会上结识了刘某。刘某得知小钟和小覃缺钱,立刻建议两人通过卖银行卡赚钱,并表示自己一直都在收银行卡,从未出过问题。虽然问起银行卡的用途时刘某含糊其辞十分可疑,但小钟、小覃急于还网贷就答应了,并按照刘某指示办理了3张银行卡,出售后共获利1600元。

本以为就这样告一段落,随后发生的事却让两人始料未及。3月23日,一女子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电信诈骗2万多元。而其中1.8万元转入的农业银行卡,正是小覃出售的那张卡。经查,该卡在全国涉及其他诈骗案十余起,金额达20余万元,卡内进账流水累计50余万元。

长宁区检察院认为,小钟、小覃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串并案情况较为突出 

以贩卖银行卡为例,行为人贩卖的银行卡往往被用于骗取多名被害人,涉及全国各地众多诈骗刑事案件。

下一步,长宁区检察院将强化提前介入和补充侦查工作,引导调查取证,在办案过程中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作,更准确地适用该项罪名的相关规定。持续加大对信息网络犯罪背后“黑灰”产业链的打击力度, 全方位、多维度斩断犯罪触角。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共同净化网络环境。

  Tips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高”《解释》还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其中,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七种情形均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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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黄飞扬

编辑 | 简   宁

来源:长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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